「惠民政策」烏什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惠民政策」乌什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惠民政策」乌什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烏什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一、農村低保對象的確定

凡本縣行政區域內持有農業戶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700元以下的農牧民(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牧民),均可以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和撫(扶)養關係、戶籍在一起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關係的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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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否決條件或暫緩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批准或暫緩辦理:

(一)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雖然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二)家庭中擁有汽車、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用於功能性缺陷補償且非經營性活動的代步機動車除外)等與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無關的消費品;

(三)不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的;

(四)對已向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而不願接受調查核實的;

(五)核查收入中遇到如存款數量、隱性收入無法核實的;

(六)有勞動能力和生產經營條件,但不積極從事生產勞動的;

(七)拒絕參加村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或其他義務勞動的;

(八)拒絕參加勞務輸出或職業技能培訓的;

(九)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群眾有異議或反映強烈的;

(十)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的;

(十一)相關的證明材料和手續不全,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的;

(十二)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期間,進行房屋裝修,或有富餘私產房屋的;

(十三)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申請參加朝覲的;

(十四)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如傳銷)或非法宗教活動影響社會穩定的;

(十五)因好逸惡勞、遊手好閒、喝酒、吸毒、賭博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十六)參與打架鬥毆、盜竊、損壞公共設施、擾亂社會治安等行為,受到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

(十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履行九年義務教育政策或其它當地政府認定不予保障的人員;

(十八)無理纏訪、鬧訪、越級上訪,經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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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與發放

農村低保實行個人申請、村委會評議推薦、鄉(鎮)審核、縣民政部門審批、三榜公示、社會化發放的運行機制。

(一)凡申請享受農牧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嚴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收入證明。如實寫明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生活狀況、收入情況和導致貧困的主要原因等。

2、戶籍證明。包括戶主戶口簿和身份證複印件。

3、與審核、審批事項相關的其他證明。

(二)村委會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實。組織家庭收入核算評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2.民主評議。將申請人家庭調查核實情況如實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重點評議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實際生活水平等,評議意見要及時告知申請人,確保客觀、公平、公正。

3、公示。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及時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擬保障金額、民主評議意見等情況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

4、上報。將所有申請人申請表、村民民主評議意見和有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雖有異議但經村委會複審確認符合條件的,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及審批表》,並將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自接到村民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審核。派出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採取入戶調查核實,鄰里走訪及家庭收入核算等辦法,逐個進行家庭收入核實認定,並結合村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

2、公示。將申請人的審核意見在其所在村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

3、填表。經公示無異議、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暨審批表》;對有異議的,要進行復核。

4、上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及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明材料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縣民政部門自接到鄉(鎮)上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審查。對鄉(鎮)上報的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並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實地瞭解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

2、審批。經審查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簽署同意批准意見,明確補助數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同意批准意見。

3、公示與告知。縣民政部門審批後,由鄉(鎮)委託村委會對申請人家庭情況、審批意見、保障數額、管理審批機關監督電話等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對於未被批准的申請人,縣民政部門應委託鄉(鎮)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提出異議的,由縣民政部門進行復核。

4、發證。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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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對象的權利。符合低保條件的農村村民,經管理審批機關批准,均有從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獲得低保幫助的權利,按每季度或半年領取低保金或實物,受法律保護,有提出意見、申訴、申請行政複議、監督和舉報的權利。

(二)保障對象的義務

1、保障對象當其家庭成員或家庭實際收入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所在村委會;

2、村委會對低保對象入戶調查和審批機關對低保對象抽查時,低保對象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家庭收入情況,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有勞動能力的農牧民,應當參加其所在村委會組織的勞務輸出和公益性勞動;

4、人戶分離的保障對象必須每半年主動給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報告家庭收入變更情況。若不及時主動報告,將於次月起停發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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