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已過訴訟時效,保證人自願履行,訴訟時效是否重新起算?

夢隱晨

這個問題需要分成兩塊來回答:

首先,保證責任已過訴訟時效,保證人是否還有擔保義務?答案是沒有。根據《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需要注意的是,這個保證期間,屬於法律上的除斥期間,是不因為任何約定或法定事由而中斷、終止或延長的。也就是說,除非修改法律,否則無論何種情況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義務期限就那麼長(6個月或者2年),超過了,保證人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了。而無論是按照舊的《民法通則》兩年的訴訟時效還是現行《民法總則》三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已過,意味著保證期間肯定也過了,因此保證人沒有義務再履行擔保責任。

第二,保證人自願履行,訴訟時效是否重新起算?答案是,訴訟時效重新起算,但除非與保證人重新訂立保證合同,否則保證期間不會重新起算。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訴訟時效屆滿後,若一方當事人自願履行了,則訴訟時效可重新起算。但是,如前所述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屆滿了就是屆滿了,並不因為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而恢復,因此,除非重新訂立了保證和頭,否則即便保證人自願履行了,但未來再行發生糾紛時法院仍舊不會支持針對保證人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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