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貝何去何從——民國陝西文物大案

寶貝何去何從——民國陝西文物大案

陝西是周秦漢唐故都所在,地下地上擁有豐富的文物資源,盜掘古墓事件多發,掘井挖土和農田耕作時候,不時會發現文物。晚清民國時期,由於保護不力,致使大批珍貴古物、古代遺址遭受摧殘與破壞。

寶貝何去何從——民國陝西文物大案

新聞

北平研究院與陝西省政府合組陝西考古會

(1934年1月27日)

面對此種狀況,1934年成立的陝西考古會痛下決心,力圖革除舊弊,期望能夠儘快抑制陝西古物被肆意盜掘、盜運的勢頭,先後參與並受理了大量古物案件,進行了一系列艱苦細緻的調查、偵破與處理結案工作。

這裡選取部分文物大案以饗讀者。鑑於文章篇幅以及事涉今人等種種緣故,文章中隱去真名,姓名均使用化名,均用英文字母代替,請勿對號入座。

案例展現時儘量做到吻合案卷,客觀公正;一些不利、不尊重涉案人員的語詞,也儘可能予以揚棄。

一、鳳翔縣私掘古物案

1934年6月18日,鳳翔縣城附近突降暴雨,在縣城外,更是水流成河,A某的田地內衝出大缸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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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翔縣東城門附近

(民國時期)

第二天天晴,家住縣城的B某到這個地方挖土,發現大缸,裡面發現宋金瓷器數十件以及其他古物,急忙回家告訴自己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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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翔縣八角開元寺

(1933年)

其母欲得此物,又恐地出寶物,私下佔有或遭神靈降罪,乃至縣城城隍廟求籤保佑。誰料,她們求得上上籤。

B某母女遂於20日中午夥同房東C某的兒子帶著钁頭前往挖掘,當時就將大缸砸破,取出全部古物,計用竹籠覆草遮蓋,分作四次運回C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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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翔縣東湖喜雨亭

(民國時期)

B某母女挖掘古物之事,讓路過居民D某等人不經意間發現,告知田地主人A某。

A某立即前往C某家中查問此事,未料C某已與B某母親商議,秘密將古物分割收藏。在文物出土地點的田主A某質問下,C某妻子及B某母親都說所挖出的大缸、瓷碗等俱已破碎,無物可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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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翔縣東湖公園內蘇公祠

(民國時期)

A某大怒,詰問年齡尚輕的B某究竟怎麼回事?B某語言含混,致A某更心生疑竇。情急之下,A某將C某父子與B某母女告上鳳翔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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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翔縣A某控告的狀紙

(第一頁的開頭)

A某不答應,仍堅持上訴。C某見狀,惱羞成怒,乃"設謀定計,假設圈套",讓B某母親手持剃頭刀尋死,逼A某了事。A某無可奈何,便赴縣政府跪地喊冤。

C某又託鄰居拿十個大洋給A某。A某堅決不答應,又以出土古物之地與居民E某的田地相連,拉上E某一起,再次將C某等告上縣府。

鳳翔縣政府在A某多次控告之下,遂將被告C某等人先行拘押。但不久該縣政府在人情關係撮合下,竟將被告完全開釋,判決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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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翔關岳廟牌坊

(1936年)

A某聞訊後驚詫不已,偕E某再次催案,迫鳳翔縣政府開庭受理。案件一拖再拖,毫無結果。這時候,C某的"族人助謀雲,若到不得已時,將古董獻於公家,總不與民給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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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翔敬誠會館之戲樓

(1933年)

因此,A某直奔西安告狀,控訴於陝西省政府。

陝西省政府接報後,於1935 年4月26日發佈第2289號訓令,飭令該縣李縣長依據古物保存法第七條"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歸國有"之規定,"詳查徹究",追回古物,勿使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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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政府第501號訓令

(1935年5月16日)

陝西省政府又在5月16日下發批第501號訓令,重申前令,並飭令鳳翔縣長"將挖出各件,悉數追繳,具複核奪"。

與此同時,陝西省政府還致函陝西考古會,讓考古會委派專員予以配合,同時下發第501號訓令命令鳳翔縣長"將挖出各件,悉數追繳,具複核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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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翔縣城城牆

(民國時期)

鳳翔縣政府不得不召集原告、被告雙方,重新審理此案,將所有出土之物追回,收歸公有,並對於私挖和藏匿古物的C某、C某兒子以及B某母女責以嚴詞,課以罰金,遂結案。

二、長安縣私藏古物案

1935年,長安縣南鄉某村村民A 某因常年在外,無人耕作,僱請了一個夥計叫B某在家幹活。11月28日這一天,B某去田裡給東家A某幹活,取土打胡墼。由於要乾的活比較多,臨時請一位村民,名叫C某的人一起幹。兩人協作愉快,有說有笑。

突然,B某、C某挖土時挖出了文物,發現了"玉爐一座、玉尺兩件、玉璧兩件、玉刀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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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積寺

(1920年)

這些文物出土的地方,距離著名的唐代寺院香積寺並不遠。這一片地方是人文鼎盛之地,因此出土這麼多玉器,也並不奇怪。問題是,這些文物歸誰呢?從而引發了一場轟動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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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的控訴狀第一頁

(1935年12月4日)

後來據田地主人A某說:"C某等見物起意,隱匿不言,私將等物計(寄)於本村D某家。而D某父子一見,知為珍品,口頭答應給B某大洋三十元,使勿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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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的控訴狀第二頁

(1935年12月4日)

12 月初,B某至D某家討要許諾的大洋,誰知,D某父子與C某均否認有給大洋之事,雙方因此大起爭執。爭執中發生肢體衝突,B某力衰被打,乃將此情告於A某,A某大怒,於12月4日寫狀向陝西考古會控告,敦請搜繳古物,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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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考古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之辦事細則部分章節

(1934年2月5日)

陝西考古會接狀,派幹事一人協同長安縣政府職員一人前往南鄉某村,秘密調查,查得古物出土地在"村南距約二百米","四面均屬平坦麥田,出土物距地面僅有尺許,至發生古物就一般輿論與A某案稱各節多屬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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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南郊民國地圖

(1934年繪製)

"D某聞A某報告官府後,於舊曆十一月初五日請本村三名見證人,當面將古物交還C某,並未通知B某,且僅交出玉壁、玉尺、玉刀等,較原案所稱數目尚短少玉爐一個",今"C某攜古物避匿不面",村人均言"C某行動由D某父子指示"。

據此,陝西考古會認為,所出之物當為周秦時代,"玉尺兩支"在"學術上、度量衡關係上至重","故必追出方安"。

因此,陝西考古會在12月7日呈函向陝西省政府彙報,請"派警傳A某、B某、C某、D某等到案質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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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政府、長安縣政府位置

(1934年地圖)

12月9日,陝西省政府發佈第7884 號訓令,命令長安縣翁縣長"即便密速傳提D某等到案質訊,勒令繳出原匿玉尺等件,並將經過詳情具覆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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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縣翁縣長關於此案的手札

(1935年12月25日)

12月26日,長安縣政府受命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被告各執其詞,互不相讓。在長安縣政府和陝西考古會陪審人員的嚴詞批駁下,C某等同意將玉璧、玉尺、玉刀等物繳還公有,餘玉爐一個則未繳出。此日開庭,"諭令D某、B某等取保聽候",等待再審。

休庭之後,原告、被告各自尋找關係緩頰,致第二次開庭審訊玉爐案事終未成為現實,案件不了了之。

三、西安"傷兵"擾亂考古發掘案

1936年4月初,西安興隆巷某民居中動土蓋房,無意發現古墓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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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隆巷位置

(1934年地圖)

興隆巷地望,當西安城垣南部東西向高阜北側,南臨南城牆,西接端履門大街,東南數百米近和平門一帶,即為名聞遐邇的下馬陵,俗稱"蝦蟆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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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墓

(1928年)

下馬陵一帶,至晚在漢代以降就是長安城南一處重要的墓葬區,葬骨累累,明清以來居民建房取土時有見之。傳說的董仲舒墓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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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政府訓令

告知各機關配合陝西考古會工作

(1936年)

這次居民蓋房發現古墓的事情,讓西京籌備委員會調查員夏子欣聞知,立即報告西京籌備委員會委員長張繼。

4月8日,張繼指示該會秘書長龔賢明致函陝西考古會,"請設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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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考古會第三次會議

(1936年11月16日)

陝西考古會接函後,立即"派助理幹事顧端甫察看後,決定自本月十一日開始發掘,仍由顧助理幹事督工以明究竟"。彼時在場者,尚有西京籌備委員會派員夏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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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會公安局汽車巡查隊

(1932年)

考古發掘的第一天,就來了好多人圍觀,妨礙了發掘的進行,因此,陝西考古會專函請陝西省會公安局安排就近公安分局派公安生二名,維持秩序。

誰料當日下午四時許,突有軍人教養院軍人十餘名強進發掘範圍地內擁擠,致礙工作。經該員勸其退後,不惟不聽,反喊聲用磚石瓦塊任意亂拋,工人內多負傷,顧幹事腰部受傷較重",迫使發掘工作不得不"半途中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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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政府委員會發布

有關國立北平研究所擬與陝西省政府合組陝西考古會議決案通知

(1933年11月3日)

事件發生後,陝西考古會立即向陝西省政府發函報告,詳述事情真相:"似此目無法紀,若不從嚴懲辦,考古前途殊多障礙。""除本會負傷人員即為醫治外,所有軍人院軍人毆打本會發掘職員等情,相應函達,即希貴府查酌辦理",並希望"貴府轉飭公安局即派武裝警士前往彈壓,俾便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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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警士戴防毒面具訓練

(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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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某傷兵教養院上課情形

(1933年)

這樣的回函,讓陝西考古會大為不滿。興隆巷衝突,蓋因軍人教養院對屬下往日約束不力,軍人教養院地址在西安東縣門街,其成員往日缺乏約束,屢屢惹是生非,給駐地附近居民造成很大的煩惱。

如果這一次隱忍,必致肇事者更為浮囂,何益於世?陝西考古會故力主嚴辦。在考古會強烈要求下,陝西省政府不得已再發函件,訓令軍人教養院嚴肅查處,不得推諉。

於是軍人教養院收回成命,提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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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南大街

(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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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政府

(20世紀30年代初)

更離奇者,獲悉事端發生而姍姍來遲的省會公安局於事端平息後,還閃爍其詞地報告省政府,謂興隆巷衝突,已"飭派服務員前往,會同考古會以和平方法處息矣"。

"傷兵"滋擾考古發掘現場事件發生在省垣西安通衢,而承擔秩序維持的省會警察竟不能負責挾制,導致發掘者一人重傷,多人輕傷,造成惡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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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祠堂

(1936年)

這樣,迫使此次考古發掘來去匆匆,不得不草草宣佈收場,以至於後來發掘資料的保管整理,也不得不搬遷到下馬陵東側的董仲舒祠悄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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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考古會第一次會議簽名

1934年2月5日

從1934年2月陝西考古會成立至1941年解體,在長達八年的時間內,陝西考古會之上述舉措,不僅使大批珍貴古物免於流失與毀壞,而且還極大地震懾了盜掘、走私古物的不法分子,對於其後陝西一地古物法令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全社會古物保護意識的滋生、增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本文選自《陝西考古會史》,此書的相關信息如下:

寶貝何去何從——民國陝西文物大案

羅宏才 著

《陝西考古會史》

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總社出版

2017年

"一部著作耗費作者二十多年的心血……回味無窮。"

——張豈之(西北大學原校長,現任西北大學名譽校長)

"依靠歷史圖像與文獻資料……集合成一部使人振奮、催人遐思、令人感慨的歷史畫卷。"

——石興邦(陝西省考古研究院原院長,著名考古學家)

寶貝何去何從——民國陝西文物大案

羅宏才 教授

羅宏才,現任上海大學中國藝術產業研究院執行院長,上海大學上海美術學院教授、博導,主要研究方向為美術考古,主持國家級重要課題多項,發表論文50餘篇,出版著作有《中國佛道造像碑研究》《慈恩印象》《陝西考古會史》《西部美術考古史》《徐旭生陝西考古日記》等著作20餘部。

羅宏才教授講座信息:

題目:關中道上:1933—1935年的美術發現

講座人:羅宏才

講座時間:2018年6月15日 19:00

講座地點:陝西師範大學(長安校區圖書館一層報告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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