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監管機構違反監管協議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

裁判主旨

2.質權未能設立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出質人未按約定交付涉案質物,質押監管機構雖未善盡監管義務,但其行為對質權實際上已無法設立不能產生根本性影響,只應承擔補充性賠償責任。另外,雖然質權人委託監管機構對質物進行監管,但並不因此免除自身對質物的驗收、保管義務和對監管人的督促義務。

案例索引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中國外運遼寧儲運公司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148號】

爭議焦點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其次,遼寧儲運公司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合法有據。關於大連銀行因質權未設立導致債權不能實現的責任承擔問題。一方面,光德公司系主債務人,遼寧儲運公司作為質物監管人,僅是幫助債權人大連銀行實現債權的輔助人,而不是債權實現的直接義務人。

本案中,質權未能設立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光德公司未按約定交付涉案質物,遼寧儲運公司雖未善盡監管義務,但其行為對質權實際上已無法設立不能產生根本性影響,只應承擔補充性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大連銀行亦存在明顯的過錯。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大連銀行作為貸款發放人,負有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和《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大連銀行作為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法定義務。根據涉案《質押合同》和《質押監管協議》約定,光德公司應當先向大連銀行交付質物,大連銀行經過驗收之後再交予遼寧儲運公司監管。所以大連銀行的審查驗收義務在先,其應當先了解質物的狀態。雖然大連銀行委託遼寧儲運公司對質物進行監管,但並不因此免除自身對質物的驗收、保管義務和對監管人的督促義務。根據上述分析,按照各方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原審判決判令遼寧儲運公司應在光德公司不能償還大連銀行債務的範圍內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主張遼寧儲運公司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質押監管機構違反監管協議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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