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三部門對錶(上)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三部門對錶(上)

導讀

5月16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佈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令第36號,下稱“36號令”),36號令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36號令是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調整優化監管職能、精簡監管事項的重大舉措。為幫助大家快速理解36號令的內容,明律師將分別以“監管概述”、“監管實務”為主題為大家解讀該辦法。趕緊的,快來看看下面的內容。

出臺背景

在36號令出臺之前,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管規定並不健全,且主要散落於《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號,下稱“19號文”)等規定中。本次36號令將原分散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和完善,發佈單位由此前的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兩部門增加為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三部門,集三部門之長統一完善監管規則,不僅方便企業的執行,還有利於提高監管制度的集中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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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師解讀

36號令與201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共同構成了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在企業國有資產規範運作、國有資源市場化配置、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三部門對錶(上)

進一步界定國有股東和股權變動行為

根據36號令進一步界定了國有股東的範圍,包括: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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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師解讀

(一)36號令將國有股東分為三類(證券賬戶標註“SS”),即國有單位或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其控股的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因此國有股東的認定只與出資人的身份和出資比例有關。結合36號令關於“國有出資的有限合夥企業不作國有股東認定”的規定,可得知國有股東認定與管理人(GP)的身份是否為國有無關。這意味著國企以合設有限合夥制基金方式進行投資,可以提高投資決策效率。

此外,本著“實際控制”原則,36號令規定下述企業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行為參照36號令進行管理:不符合國有股東標準,但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其行為的境內外企業(證券賬戶標註為“CS”)。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三部門對錶(上)

(二)36號令擴大了國有股權變動監管適用範圍,在19號文“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的基礎上,將“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納入國有股權變動監管範圍。

明確國有資產監管的分工

根據36號令,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行分級監管: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三部門對錶(上)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36號令首次規定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的事項為: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範圍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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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師解讀

此前,根據19號文的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工作。本次36號令調整了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管理事項,將原本屬於地方負責的管理事項全部移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和中介機構再也不用為找不到、確定不了主管國資監管部門而發愁了。

36號令也明確國家出資企業管理權限,賦予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決策權限以及處理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的公開徵集轉讓、發行證券等事項的權限。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三部門對錶(上)

創新監管舉措

36號令的重大監管創新是提出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下稱“管理信息系統”),要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要求國家出資企業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36號令規定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管的三種方式,包括審批監管、備案監管和過戶監管: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三部門對錶(上)

首先,統一規定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審批所需的法律文件,如國有股東內部決策文件、上市公司股份變動可行性研究報告等,並將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作為必備文件。

其次,明確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的變動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並取得統一編號的備案表。

第三,對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規定了必備文件,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出具的統一編號的備案表和全部轉讓價款支付憑證(如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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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師解讀

(一)36號令首次提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國有股權變動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管,有利於推進信息化與監管業務深度融合、解決信息不對稱、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切實提升監管信息化水平,同時也有利於國資監管機構統籌把握國有股權的變動節奏和力度(避免國有股東減持對股市的衝擊也是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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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批監管、備案監管和過戶監管這三大監管舉措層層遞進、環環相扣,將有效提升監管效率和效果。

(三)“合理持股比例”可能是一個動態管理的機制,不同的企業對應不同的合理持股比例,使得國有資產管理更加靈活。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的三部門對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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