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股權君帶來一個投資人出了錢卻不是股東的悲傷的故事。故事結尾竟是拿著出資額及利息愴然離開?
作者丨明律師
來源丨SOLAR股權投融資
增資協議,是悲劇的開始
2012年,東辰投資作為投資人,開鼎科技公司作為目標公司,共同簽訂了《增資協議》,約定東辰投資對開鼎科技進行增資,金額為1200萬。協議約定:東辰投資有權在當開鼎科技及其股東未能履行增資協議項下義務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要求目標公司控股股東及持股管理層按照東辰投資對目標公司實際投資額加上年息12%(按實際投資時間計算)回購價格,購買東辰投資所持全部公司股權。
《增資協議》簽訂後,東辰投資將上述1200萬元匯入開鼎科技銀行賬號。但是,開鼎科技因老股東內部有分歧,遲遲沒有依約向東辰投資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於股東名冊,也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將東辰投資登記為該公司股東。
說好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呢?相信東辰投資心裡一定是崩潰的。在多次溝通無果後,於是就起訴到法院,要求開鼎科技的控股股東和管理層按約定好的價格回購自己的股權,並且要求開鼎科技給予自己240萬的補償。
法院判決支持東辰投資
法院審理後判決開鼎科技、開鼎科技的控股股東和管理層返還給東辰投資1200萬元,並賠償利息損失288萬元(暫計至2014年6月1日,此後按年利率12%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款清之日止),並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但駁回東辰投資要求開鼎科技補償其240萬元的訴訟請求。
明律師點評
1.東辰投資是否具有股東資格?
不具有。
運作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至少應具備下列特徵:
向公司投入承諾投入的資本,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並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名為股東;
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
在公司中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工商行政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企業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是股東的形式特徵,實際出資及實際享有股東權利是股東的實質特徵。雖然東辰投資向開鼎科技投入1200萬元,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是,
從形式上看,開鼎科技既未向東辰投資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其記載於股東名冊,也未辦理增資和新增股東的工商登記備案,因此,東辰投資形式上不能被認定為股東。
從實質上看 ,開鼎科技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東辰投資以股東身份參加股東會議、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領取公司紅利分配,亦未能證明東辰投資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因此,東辰投資實質上也不能被認定為開鼎的股東。
2.東辰投資是否能要求開鼎科技回購其股權?
能。
回購條款是為了保護東辰投資的合法權益,當開鼎科技及其股東未能履行增資協議項下義務時,東辰投資有權要求開鼎科技及其股東予以回購。該約定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對協議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現開鼎科技及其原股東未能完成增資協議項下的承諾義務,應認為該“回購權”條件已經成就,而非必須以東辰投資實際取得股權為前提。在開鼎科技應當給予東辰投資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能辦理的情況下,如果再以東辰投資未取得股權而不能行使回購權,則有悖簽約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與該條款的設置目的不符。
3.開鼎科技對東辰投資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返還出資款及利息。
本案中可以認定開鼎科技及其部分股東對於東辰投資增資入股之事實並無異議,在東辰投資已經完成出資義務的情況下,開鼎科技未按增資協議約定向東辰投資出具出資證明書,未履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分配紅利等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 應向東辰投資返還全部出資款並賠償東辰投資的利息損失。東辰投資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年利率12%於法無悖,但要求240萬的補償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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