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失敗,以公司破產拒絕投資人回購要求?

對賭失敗,以公司破產拒絕投資人回購要求?

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與投資公司簽訂對賭協議。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反而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對賭失敗,以公司破產拒絕投資人回購要求?

投資公司要求股權回購?倫家都破產重組了啦,不給不給!

哎喲,不錯。粉絲們覺得可能嗎?

光大投資德勤

1.2011年12月,光大創投及其他投資人作為甲方,德勤集團為乙方,德勤集團實際控制人為丙方,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協議載明:德勤集團同意按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向投資方發行3600萬股新股,德勤集團的股東大會已依法通過決議同意向投資方發行本協議約定的新股股份並增加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光大創投認購1000萬股新股,合計認購款為1.153億元。

2.同日,光大創投作為甲方,德勤集團作為乙方,德勤集團實際控制人作為丙方,簽訂了《增資補充協議》。其中,股權回購權部分載明:如果德勤集團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實現在境內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光大創投有權要求實際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收到光大創投的書面通知後的2個月內回購光大創投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德勤集團股份。

在光大創投未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回購價格應為下列二者中之較高價格

:(1)增資款+增資款×15%×《增資擴股協議》簽訂日到回購價款支付日天數/365-回購價款支付日前光大創投已獲得的現金紅利-已補償金額;(2)德勤集團屆時淨資產總額×投資方屆時所持德勤集團股份比例-回購價款支付日前投資方已獲得的現金紅利-已補償金額。

當出現德勤集團破產或清算等情況時,股份回購價格為下列二者中之較高價格:(1)增資款+增資款×20%×《增資擴股協議》簽訂日到回購價款支付日天數/365-回購價款支付日前光大創投已獲得的現金紅利;(2)德勤集團屆時淨資產總額×投資方屆時所持德勤集團股份比例-回購價款支付日前投資方已獲得的現金紅利。

3.2011年12月,光大創投向德勤集團匯入1.153億元投資款。德勤集團工商登記資料及德勤集團章程也進行了相應的變更。

4.2014年3月,光大創投向丙方,即德勤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寄送《關於回購股份的通知函》並抄送德勤集團,載明:就德勤集團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實現在境內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這一事實,根據增資協議的約定,要求實際控制人依約回購光大創投持有的德勤集團1000萬股股份。

5.根據《增資補充協議》約定,回購價格應為方法①中的第一條:增資款+增資款×15%×《增資擴股協議》簽訂日到回購價款支付日天數/365-回購價款支付日前光大創投已獲得的現金紅利-已補償金額,由於光大創投未收到任何現金紅利或補償金,因此回購價格應為光大創投的增資款加上每年15%收益率的回報,即人民幣164815821.92元。

德勤不願回購

要花一億六千多萬回購,這時候德勤集團已進入破產程序,哪兒來的錢回購股權,於是也整理了幾個抗辯理由,表示你買了我的股權,和我們就是一家人了,得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1.光大創投是德勤集團股東,應當承擔股東義務和風險。

2.光大創投與德勤集團、實際控制人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德勤集團不能上市時,實際控制人須以遠高於出資額的價格回購光大創投的股份,該條款實際上是保底條款,該保底條款與德勤集團在虧損時要求回購的行為,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確認無效。

3.德勤集團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股東的股份價值歸零,且股份轉讓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而在企業破產重整期間,股東會不可能再行使權力,故即便《增資補充協議》有效,光大創投要求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的訴訟請求同樣不能成立。

4. 光大創投既是德勤集團的股東,同時又是德勤集團的董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故光大創投在德勤集團重整期間依法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德勤集團的股份。

5. 公司處於破產狀態,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處於凍結狀態或自然趨向消滅,無法正常流轉,股東之間不可能進行有效的股份轉讓和變更;回購的標的也不存在,回購協議履行不能。這種履行不能的狀態並非由德勤集團實際控制人的主觀原因造成。

雙方的觀點似乎都又那麼點兒道理啊,那我們看下今天的重點環節,明律師怎麼點評的吧~

明律師點評

1. 德勤集團認為《增資補充協議》無效,應當是錯誤的。該《增資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該約定反應了投資方與融資方之間融資契約的要件之一,即融資方的目的在於為公司經營展業爭取資金,投資方則基於對目標公司經營能力、發展趨勢等多種因素判斷該公司未來可能達到的股權價值並進行投資以實現投資利益。並且該協議中有關業績補償以及股份回購的約定,所指向的對象為德勤集團實際控制人,而非德勤團,並不存在光大創投作為公司股東不承擔股東義務的問題。

2. 德勤集團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並不影響光大創投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在德勤集團破產清算或者重整狀態下,德勤集團股權價值嚴重貶損,在此情形下,光大創投的投資利益不能以持有德勤集團股份或向他人轉讓德勤集團股份實現,因此,實際控制人更應滿足光大創投作為投資方基於合同約定以及其對目標公司發展趨勢判斷要求實際控制人回購其股份的主張。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關於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出資人的有關行為的限制規定。

對賭失敗,以公司破產拒絕投資人回購要求?

光大創投的法定代表人雖然系德勤的董事,但並非德勤集團的出資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不影響股權回購。

我是股權君,我們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明天見~

對賭失敗,以公司破產拒絕投資人回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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