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取巧充當FA,栽跟頭了吧

投機取巧充當FA,栽跟頭了吧

“FA”——“Finanicial Advisor”,別名“新型投資銀行”,是一種金融顧問行業,其核心作用是為企業融資提供第三方的專業服務。股權君今日為大家帶來一個充當FA牟利,最後作死進監獄的“悲催”主人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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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

吳某,農銀國聯總經理,在本公司與蘇寧集團接洽並提供融資服務期間,得知蘇寧集團有10億元融資需求後,安排工作人員周某以蘇寧集團需融資5億元項目立項上報北京總部。在北京總部作出暫緩決議後,吳某個人決定私下運作蘇寧集團融資項目。吳某聯繫了農業銀行秦皇島分行,並由該行作為資金託管銀行,大連銀行作為出資行,安徽國元信託(以下簡稱安徽國元)作為信託通道。2012年7月19日,蘇寧集團與安徽國元達成借款10億元的借款合同;相關各方也分別達成資金信託合同。吳某通過其朋友黃某控制的如皋港務集團下屬中港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蘇寧集團簽訂財務顧問協議。2012年7月和9月,蘇寧集團依照約定分別將5000萬和3500萬財務顧問費匯至江蘇中港擔保有限公司。上述款項有580萬元通過江蘇金海岸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於2012年7月27日直接匯至吳某賬戶,剩餘款項中的7220萬間接通過吳某賬戶交付給吳某(江蘇中港公司扣除稅款700萬),吳某非法獲取顧問費7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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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2012年11月份,吳某為運作豐盛集團30億元融資項目,聯繫了宏源匯智公司的胡某尋找重慶農商行作為出資方,民生銀行蘇州分行作為名義擔保方,並與安徽國元、過手方重慶光大銀行等機構確定收益比例。在第一筆融資8億元時,吳某為了掩蓋該30億項目系農銀國聯的業務,在與胡某的電子郵件中要求胡某保密。2012年11月底,在北京和胡某見面時確定給予胡某個人好處費700萬元。後由吳某控制的來恩公司於2013年1月14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3月28日、2013年7月17日,分別匯款180萬、100萬、150萬、262.5萬至胡某2指定的上海坤山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市挺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吳某扣除稅款7.5萬元,合計692.5萬)。

來恩公司、坤山公司、挺友公司的企業結算單、企業明細賬和挺友公司、坤山公司開具的財務顧問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公司的工商註冊資料等,證明資金流轉情況及參與流轉的各主體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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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認為,吳某利用擔任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自己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吳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吳某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吳某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吳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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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師點評

從案情可看出,吳某對一審判決認定其分別以中港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南京來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義為蘇寧集團、豐盛集團融資35億元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和收取的服務費及在該過程中向胡某2指定的公司賬戶轉入700萬元給予胡某2(扣除稅款胡某2實得692.5萬元)的事實過程及證據沒有異議。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1.上訴人吳某是否具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的規定,農銀國聯繫國家出資企業。吳某作為農銀國聯總經理系國家出資企業工作人員。

吳某原系由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黨委研究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2011年11月,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中國農業銀行黨委組織部)將其調動至農銀無錫並推薦為農銀國聯總經理(正處級)人選。根據《意見》第六條“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吳某系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具備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經理”的主體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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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某為蘇寧集團、豐盛集團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與其任職的農銀國聯經營的業務是否“同類”

農銀國聯登記的經營範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諮詢、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其中未明確包括財務顧問、融資諮詢、服務等業務。2012年7月經吳某審核的農銀國聯《上半年工作總結及下半年發展規劃的報告》、2012年10月《近期工作總結及下階段發展規劃的報告》中均明確農銀國聯開展“財務顧問”業務並將已經立項論證的為蘇寧集團、豐盛集團、鑫泰集團提供財務顧問服務業務作為重點項目推進。農銀國聯以農銀無錫名義為蘇寧集團提供的3億元的財務顧問融資諮詢服務。農銀國聯的《投資管理制度》第二章公司業務分類中,規定公司投資業務包括財務顧問類業務。所以,吳某為蘇寧集團、豐盛集團提供的財物顧問服務與其任職的農銀國聯經營的業務屬於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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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某在為蘇寧集團、豐盛集團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中是否謀取不正當利益

吳某作為國有公司的經理,利用職權擅自將本單位正在開展的業務轉由其個人經營,不僅嚴重違反公司管理的法律規定,破壞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同時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本人從中獲得了高達3億餘元的非法利益。該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雖然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給予胡某2692.5萬元不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但是,吳某為豐盛集團融資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屬於非法經營同類營業行為。因此吳某與宏源匯智投資公司主管公司融資、投資業務的副總經理胡某聯繫請其幫助尋找出資方、名義擔保方,屬於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吳某為請胡某儘快幫其落實出資方而給予胡某2692.5萬元,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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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就講到這裡。看過如此之長的案例後,讓我們喊出“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的宗旨輕鬆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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