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拒不過戶 “老賴”獲刑一年半

卖房拒不过户 “老赖”获刑一年半

賣房後不配合買方過戶,還在生效判決確定其有過戶、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後轉移財產,終使判決無法履行,北京男子李某昨天在海淀法院被認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當庭獲刑一年六個月。

在庭上檢方指控:被告人李某與楊先生於2013年1月簽訂購房合同,約定楊先生以400萬元購買李某名下的海淀區房屋。楊先生支付購房首付款後,卻遭遇李某拒絕配合過戶,故訴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楊先生向李某支付剩餘購房款,李某配合楊先生辦理過戶,並付違約金15萬元。

但李某仍不配合過戶,楊先生遂向海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年,李某將其名下另一套位於西城區的房屋過戶給其母親。因李某與他人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西城法院便將李某名下的海淀區房屋司法拍賣,並把清償債務後剩餘的房屋拍賣款54萬元轉入李某賬戶。李某將這筆錢悉數轉移到其母賬戶內,致使上述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在庭審過程中,李某辯解是因西城法院拍賣涉案房屋,以致無法履行過戶義務。但法院經查,在海淀法院判決生效後到該房被西城法院拍賣前,有超過8個月的時間,李某可通過變賣名下其他房產,或將購房人楊先生應給付的賣房款轉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以使涉案房屋解封,進而履行其過戶義務。但李某接到終審判決及海淀法院執行通知後,非但不主動申報財產、說明情況,反而將其名下其他房產轉移過戶給其母,設置障礙逃避執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此種情況不屬於因客觀情況無法履行判決義務的情形。

另外,李某收到西城法院轉來的54萬元拍賣餘款後,完全有能力履行給付15萬元違約金的判決義務,但他卻將54萬元全部匯入其母名下,意圖轉移、隱匿財產,進一步證明被告人抗拒執行的主觀心態。

“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申請執行人誠摯道歉,”被告人李某當庭表示悔過。海淀法院認為,李某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李某家屬於去年底代為

繳納違約金、利息等費用17萬餘元,李某履行了部分判決義務,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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