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式推出租賃型集體宿舍 人均不低於4平米每間不超8人

北京正式推出租赁型集体宿舍 人均不低于4平米每间不超8人

6月15日上午,《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試行)》同時發佈,要求集體宿舍的居住房間不應佈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改建的集體宿舍不應設置燃氣廚房等。

集體宿舍來源分三類改建需為獨棟或獨立空間

今年5月23日至30日,北京市住建委就《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間共收到意見、建議47份。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將認真研究、積極吸收採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使廣大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真正享受到政策的利好。

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指專門躉租給用工單位,用於單位職工本人住宿並進行集中管理的房屋。根據《意見》,其主要來源分三類,包括:在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或改建;產業園區配建或將低效、閒置的廠房改建;以及各區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閒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

《意見》提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的實施主體,應是被改建房屋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實施主體是使用權人的,必須徵得產權人同意,並簽訂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賃合同。鼓勵實施主體委託或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進行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改建。

用於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築,應是獨立成棟(幢)或可實行封閉管理、建築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空間等。

禁止變相“以租代售”政府搭供需對接服務平臺

根據《意見》,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可以由建設、改建主體負責運營,也可以委託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運營主體應當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對接躉租給用工單位,不得直接面向個人或家庭出租。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用工單位不得將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以外的人員居住等。

對於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出租給不符合條件的用工單位或個人的運營主體,和不再符合租住條件而拒不退出集體宿舍的用工單位、個人,在供需對接服務平臺錄入息,情節嚴重的列入負面清單。

相關集體宿舍不應設在地下室

上午,《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試行)》發佈。《導則》提出,集體宿舍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且不應採用金屬夾芯板材作為建築構件。根據《導則》,集體宿舍的居住房間不應佈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廠房、庫房等工業建築改建用於職工集體宿舍,應整棟改建。當集體宿舍與商場、寫字樓、酒店等公共建築合建時,應在水平方向採用防火牆進行分隔,防火牆上禁止設置門、窗、洞口,並應設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樓梯。

北京正式推出租赁型集体宿舍 人均不低于4平米每间不超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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