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應該給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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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常說的違建,其實未必是真的違建。只是個別地方的徵收方拆遷需要,以拆違的名義壓低合法房產的補償標準。退一步說,即便是違建,也是有補償的。

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為您詳細解答。

一、被誤判“違建”的合法建築

“違建”情形一:有合法手續但無房產證的房屋。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比如,有購買合同或者協議,但沒辦到房產證的。或者有土地使用證但遺失或缺失房產證的。



“違建”情形二:無合法手續,但是歷史存在的房屋。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比如60、70年代的房屋,或者清朝、民國的祖屋。

“違建”情形三:2008年以前建成,並且當年未認定違建的房屋。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二、違建房屋也有補償

這個是從人道主義出發進行的補償。是法制拆遷中體現出的人性光輝。

各地補償標準有所差異,但都是歷史越久,補償越多。比如沿海某省某地,是2008年-2010年的違建,給予正常房屋80%的補償;2011年-2013年的違建,給予60%的補償;2014年-2017年給予40%的補償。



而2018年的違建,根據住建部的文件,是要發現一起,拆除一起,絕不姑息的。所以原則上是沒有補償的。當然也有地方給予了一些補償,但並不高。

這種補償是沒有全國統一標準的,靠地方的人性化處理。

三、違建的認定法律依據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2008年以後,經過城鄉規劃部門批准核發許可證建造的房子才是合法的房子。沒有經過批准建造的房子就是違建。

四、無房產證不代表沒有補償,法律依據在這裡

沒房產證的房子一定沒有補償嗎?這個不是絕對的。也就是說得看具體情況,看房子是什麼時候建的了。

2008年之前的房子就要看情況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宗旨,2008年出臺的《城鄉規劃法》只能約束出臺之後建造的房子,之前建造的房子不能按照這部法律執行。



也就是說以前建造的房子沒有房產證、批准手續,只要當年沒有認定違建,不算是違法的建築。那麼既然不違法,遇到拆遷的時候就應當給補償。按照合法的徵收程序,對房屋進行公平合理的評估並制定補償決定。

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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