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生效

近日,南漳縣檢察院辦理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生效。被告人王某某因汙染環境罪被南漳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1萬元,並賠償處置汙染廢物的費用40.4112萬元。

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圖為庭審現場

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個人利益,購買12噸膠狀固體廢物運至南漳縣。同年4月,王某某在武安鎮一山溝菜地內搭建焚燒棚,夜間燃燒廢棄物近10噸,並對焚燒後產生的1噸多殘留物進行出售,非法獲利2.7萬餘元。案發後,為恢復被王某某汙染的土地,南漳縣環保局依法委託專業處理機構對此案危險廢物進行轉運、處置,共花費37.4112萬元。今年3月22日,南漳縣檢察院委託專業檢測公司對王某某焚燒固體廢物造成的環境汙染進行鑑定,認定焚燒場地內的土壤含量分別為2.13×10³mg/Kg、3.10×10³mg/Kg,分別超出《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中三級標準400mg/Kg的5.23倍和6.75倍,並花費鑑定費3萬元。

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圖為檢察官勘察現場

4月27日,南漳縣檢察院以涉嫌汙染環境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同時針對其汙染環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事實,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王某某對其非法生產造成的土地環境汙染進行修復,並依法承擔處置汙染廢物損失的鑑定費、運費及處置費。

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上圖為判決書

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5月10日,南漳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5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判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個人利益,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賠償處置汙染廢物產生的鑑定費、運費、處置費合計40.4112萬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收到判決書後,王某某表示認罪伏法並將積極賠償其造成的損失。

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來源丨南漳縣檢察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