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烏什縣有獎舉報違法生育行為的通告

「公告」乌什县有奖举报违法生育行为的通告

「公告」乌什县有奖举报违法生育行为的通告

烏什縣有獎舉報違法生育行為的通告

為推進廣大共產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帶頭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維護計劃生育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及《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烏什縣人民政府決定對共產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及群眾違法生育行為及計劃生育工作中違規違法行為進行實名有獎舉報,同時敦促違規違法行為人員主動報告,爭取從輕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計劃生育時間的界定:1992年7月開始全面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劃生育辦法》。

二、違法生育行為的界定:依據2002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並公佈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下行為界定為違法生育:

(一)城鎮居民生育兩個孩子以上的(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數已達到規定的計劃生育數的、特批生育證生育除外),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未按城鎮居民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

(二)農村居民生育三個孩子以上的(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數已達到規定的計劃生育數的、特批生育證生育除外);

(三)有違法生育傾向(已懷孕4個月以上),但未形成既定事實的(未出生);

(四)違反《條例》規定,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非婚生育的;

(五)符合《條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但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生育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子女的;

(七)違反《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城鄉居民女方年齡未滿三十週歲,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的,但與上一孩的生育間隔不滿三年的;

(八)使用虛假《生育服務證》、病殘兒醫療鑑定等計劃生育證明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九)以不正當手段領取計劃生育光榮證,騙取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的;

(十)妄議黨的計劃生育政策、鼓動他人違法生育或者妨礙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違法生育人員在2018年6月13日~21日規定時限內,向縣計生委或所在鄉(鎮)計生辦主動報告的,可從輕處理。逾期未主動報告的,經查實或經他人舉報查實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及黨紀政紀處分從嚴從重處理。

四、本通告發布後,對積極舉報違法生育行為的各族幹部群眾,經查屬實,給予每人(次)500元~1000元獎勵,併為其嚴格保密。有獎舉報長期有效。

舉報箱在縣衛生和計生綜合樓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均有設置。

舉 報

電 話

5326537 5326539 5326536

15003006001 15026274868

特此通告。

烏什縣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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