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5种形式,包括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
主要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凡是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且符合不同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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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结合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或机制,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鼓励措施有: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和工资待遇等方面权利;
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考核等工作依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鼓励措施有:
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取得合法报酬,并通过与兼职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就成果转让、开发收益、权益分配等内容进行约定;
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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