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有風險,小心竹籃打水一場空

一平方米僅售3883元,在南寧市區如有一套這樣的房子擺在你面前,你會不會心動?南寧的史某等人心動了,在該房屋尚未動工建設時,便“另闢蹊徑”,以合作建房的名義,與開發商及某村委簽訂了協議,並交納了首期建房款。事後,史某等人反悔,想要回建房款遭拒,便將開發商及某村委一起告上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近日,法院判定雙方合同無效,開發商應退還購房者購房款,但開發商不服,已經上訴。

事件

開發商尋“合作建房”者

買主被低價誘惑“上套”

近年來,史某一直想買新房,在南寧市各樓盤對比,卻發現房價一個比一個高,在猶豫等待中,南寧市的房價不斷上漲,讓史某後悔不已。去年5月初,史某看到南寧市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則“合作建房”的宣傳廣告,很是動心。原來,該房地產公司與江南區某村委會合作開發一樓盤,由某村委會提供集體土地住宅回建用地,某房地產公司出資建設。最關鍵是,如果願意“合作建房”,“建房者”只需要分批次支付金額不大的“合作建房款”,便可以以3883元每平米的低價、總價28萬餘元,獲得一套74.5平米的房子,且擁有70年的使用權。

如此低價房,在南寧市恐怕很難找到第二家,史某等人抵擋不住誘惑,紛紛與某房地產公司和某村委簽訂了《合作建房合同》。後史某等人分別向開發商支付了首期合作建房款8萬餘元。

合同簽訂後,史某回家認真解讀後發現,該份合同違反了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要求和某房地產公司解除合同,並退還她所繳納的首期建房款8萬元。但某房地產公司認為雙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解除。

史某等人則認為,該房屋用地為農村集體土地的住宅回建用地,她們均不是某村的村民,不能享受集體土地相關權利。因此,該“合作建房合同”屬無效合同。去年10月,史某等6名買主,將某房地產公司和某村委告上江南區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開發商返還建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庭上,某房地產公司卻堅持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因為合同涉及的不是土地使用權轉讓,而是房屋合作問題,現行法律對這方面並沒有禁止性規定。其所開發的項目經過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批准建設,是合法建設,雙方簽訂的合同並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看,應屬於房屋租賃合同,其內容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應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院

“合作建房”實為預售房屋

合同無效開發商返還房款

在審理中,法院調查發現,該項目尚未建成,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冠以“合作建房合同”的名義,但從約定的內容看,合同約定了房屋的基本情況,史某等人向房地產公司付款的時間、方式,房地產公司向史某等人交房期限、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等,符合房屋買賣的特徵。且合同並未約定“合作建房”者需要承擔合作建房項目的經營風險,不符合合作建房各方當事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特點,反而是在合作建房中以出資形式最終獲得一間房屋,也符合買賣合同的性質。

結合該房屋在各方簽訂合同時尚未建成,應當認定雙方成立商品房預售合同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在起訴之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該項目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雙方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買房人已付款項。

同時,史某等人未清晰瞭解房屋性質、合同性質等情況就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也存在過錯。因此,史某等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請求的利息法院並未支持。

某房地產公司對該系列案均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訴。

提醒

勿貪便宜而衝動購房

法官就此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切勿貪圖便宜而衝動購房,要充分了解房屋、合同性質,注意審查開發商的資質等信息,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當代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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