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律師力爭獲賠4.6萬

基本案情

現在公司拒絕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某於是委託我所代為處理。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

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律師力爭獲賠4.6萬


代理過程

接受委託後,從當事人處瞭解到其已經在工作崗位上工作有7年了,沒有購買社保,現在發生工傷,相應的賠償責任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當事人經過鑑定為10級傷殘,為此辦案人員第一時間根據當事人所述 ,草擬了仲裁申請書,並申請立案。為了節約時間,辦案人員及時的要求仲裁委出具逾期證明,到高明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由於在訴訟開庭前,當事人表示其有離職,隨後再次入職,同時有簽訂放棄購買社保的證明,有簽訂勞動合同,鑑於這種情況,有一部分的賠償額已經失去了事實依據

因此在開庭的時候,辦案人員積極的和對方調解,一開始對方只願意支付2萬元,經過辦案人員的努力,最終本案以46元達成了調解,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利益,當事人對此結果十分滿意。

法院作出如下調解書:

1、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2、用人單位賠償4.6萬元給黃某。

律師點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

按照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第一時間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否者一旦發生有關於社會保險待遇的糾紛,
用人單位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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