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長青、郝麗飛、郭波借款27萬餘元不還,曝光!

案情介紹:原告李海松訴被告郭長青、郝麗飛、郭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1415號民事判決:被告郭長青、郝麗飛、郭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海松借款本金27.6萬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郭長青、郝麗飛、郭波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海松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郭長青、郝麗飛、郭波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郭長青、郝麗飛、郭波借款27萬餘元不還,曝光!

失信被執行人:郭波

性別:男

年齡:41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7****001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長青街218號院3號樓3單元402室

郭長青、郝麗飛、郭波借款27萬餘元不還,曝光!

失信被執行人:郝麗飛

性別:女

年齡:43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5****1540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保健北街5號2號樓2單元202室

郭長青、郝麗飛、郭波借款27萬餘元不還,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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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郭長青

性別:男

年齡:45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3****6036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大屯村王下凹自然村2區92號

立案時間:2017年12月19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331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1415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7.6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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