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縣一村主任貪汙3萬餘元被判刑10月罰款10萬

根據彬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彬縣太峪鎮群豐村申報退耕還林面積259畝。2009年後半年,退耕還林補貼兌現工作啟動,在協助鎮政府逐戶登記退耕還林面積過程中,時任村主任王某某發現多出來21.1畝,經與群豐村時任文書兼會計胡某某商議,便將這21.1畝退耕還林面積登記在其妻柳某某名下上報鎮政府。從2011年至2017年,王某某領取柳某某名下退耕還林補貼款共計13293元用於家庭日常開支。

2003年,彬縣太峪鎮群豐村申報退耕還林面積185.4畝,該林地屬村集體所有,未承包給村民經營。2009年後半年,退耕還林補貼兌現工作啟動,太峪鎮政府為了加強對集體所有退耕還林補貼款的監督和管理,要求各村將集體所有的林地如實登記在村民名下上報,並協助鎮政府辦理一折通,存摺由鎮政府指派專人保管。時任村主任王某某經與群豐村文書兼會計胡某某商議,將185.4畝林地登記在二人及其親屬和部分村民名下,具體是王某某名下10畝,胡某某名下10畝,楊某某名下10.3畝,李某某名下16.1畝,郭某某名下10.3畝,王某名下7.5畝,王某名下10.4畝,胡某名下28.9畝,張某某名下43.3畝,王一某名下24畝,趙某某名下14.6畝。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王某某僅將王某、胡某、張某某、王一某、趙某某、郭某某、王某等七人名下共計139畝林地作為村集體退耕還林面積上報鎮政府,並提供了其中五戶群眾的戶口本複印件,瞞報了其本人及胡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名下的46.4畝亦屬於村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的事實,而是以個人承包經營的林地上報。一折通辦理下來後,王某某及楊某某、李某某名下的存摺均由王某某保管,胡某某名下的一折通由其本人保管。2012年至2017年,王某某領取其本人及楊某某、李某某名下退耕還林補貼款共計19656元,胡某某領取退耕還林補貼款共計5400元,均用於家庭日常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身為村幹部,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歸案後自願認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予以處罰。但王某某主動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危害社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同時,對被告人王某某所退贓款32949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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