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辛安泉作为我省第二大岩溶泉,是长治市城市居民重要的饮用水水源,供水范围包括长治市主城区、潞城市等地,供水人口约80万。辛安泉水源地早在2011年就被水利部列为全国重要水源地名录。近年来,辛安泉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威胁,水量明显减少,水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等问题日益显现和突出,成为多年来市人大代表持续关注的重点议题,人民群众对辛安泉进行立法保护的呼声很高。对此市委高度重视。2016年,长治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就把如何保护辛安泉水源地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进行了多次深入调研,于2017年把制定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正式列为年度立法计划,作为保护辛安泉的第一步,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条例》是在《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结合全市实际起草制定的。2017年12月28日长治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表决,获得全票通过。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43条,主要从五个方面对辛安泉水源地保护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三是提出以禁止和限制各类行为为重点的保护措施;四是明确提出建立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五是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围绕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是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的具体立法实践,是市人大常委会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大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与立法职能紧密结合的重要体现。作为长治市首部实体性法规,《条例》不仅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也为全市今后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地方立法,用立法的形式守护好长治的“绿水青山”,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刚性约束作用开了一个好头,为推进全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长治具有现实促进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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