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從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空姐案看 網約車平臺依法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獬豸

獬豸( xiè zhì)是神話傳說中一種能辨曲直的神獸,見人爭鬥就用角去頂壞人。又有神羊、獨角獸之稱,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徵。法院門口擺放神獸即為獬豸,寓意公平正義。

「聚焦」从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空姐案看 网约车平台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日,滴滴順風車司機殘殺空姐一案引發廣泛關注,該案不僅造成引起了極大社會影響,還引發了社會公眾對平臺公司監管與安全防範責任落實不力的廣泛質疑。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作為國內最大的網約車平臺,滴滴公司近兩年忙於追逐市場利潤,疏於對入駐司機的資質及服務質量監管與安全保障,故意或默許一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司機成為違約車司機,早已為悲劇埋下了隱患。

那麼對於順風車和其他網約車而言,其產品用戶和產品的提供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應該是什麼樣的呢?事發後停業自查的滴滴平臺又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今年5月6日,一名空姐深夜在鄭州航空港區搭乘一輛滴滴順風車過程中被滴滴司機殘忍殺害。5月10日,滴滴公司對此道歉,表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鄭州順風車乘客李女士遇害一事,感到萬分悲痛和愧疚;將全力做好後續工作,同時全面徹查各項業務,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根據鄭州市公安局的通報,5月12日凌晨在當地河渠內打撈出來的屍體,經技術鑑定後確認就是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不再追究已死亡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撤銷案件僅指撤銷對於該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並不意味著案件的終結,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偵查以達到案件終結的條件,為民事賠償的提起確定依據;劉某華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遇害空姐的家屬有權提出民事賠償請求,並由犯罪嫌疑人的遺產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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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公司違反法定義務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滴滴公司在一些地區長期違規無證經營、默許無資質司機上路載客。滴滴公司對涉案網約車輛和駕駛員條件審查不嚴,沒有完全履行相關審查義務,盲目擴大網約車數量,並且未足夠重視與全面履行網約車車輛與駕駛員准入審查義務。滴滴公司沒有完全履行司機安全和服務信用審查義務,缺乏乘客安全措施,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本次滴滴司機殺害空姐案,滴滴公司在安全防範方面存在重大過錯,而運營安全出現問題,往往是由於管理漏洞造成的。滴滴公司作為平臺公司有義務要求服務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一致;提供服務駕駛員要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一致;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有效落實各項乘客人身與財產安全保障管理措施。然而,據滴滴公司公告稱,此次命案的嫌疑人楊某華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客服5次通話聯繫不上嫌疑人,後續未對投訴做妥善處理。聯繫不上嫌疑人,說明嫌疑人可能存在更大問題,本應當引起平臺的高度警覺,採取更有效的應對措施才對,然而遺憾的是公司沒有妥善處理這起投訴,嫌疑人繞過“人臉識別”繼續運營,最終導致了更大的悲劇發生。滴滴公司公佈自查進展表示,犯罪嫌疑人劉某華並沒有使用自己的賬號,而是違規使用他父親的滴滴順風車賬號接單。如此“人車不符”,滴滴公司卻未能及時採取措施防範違規接單行為,因此滴滴公司作為網絡約車平臺應當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

平臺公司違反法定與約定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消費者由於使用經營者提供的服務而導致死亡的,經營者必須支付傷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明確規定,如果經營者明知提供的服務有嚴重缺陷又依然提供的,導致消費者受害或者死亡的,除了要承擔賠償責任以外,還要按照消費者所受的損害的2倍以下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網約車的盈利模式多種多樣,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其依然是經營者的一種商業模式,乘客是它的消費者,除了履行合同法義務之外還必須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全面履行對提供服務的車輛、人員資質的監管責任;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安全生產責任;駕駛員培訓及權益保護責任等。合同法規定,承運人的最主要責任即為確保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本案中作為滴滴司機的嫌犯劣跡斑斑,曾發生將人撞成植物人的案件,以及性格偏執、打架鬥狠、打罵父親等情況,滴滴公司在網絡約車司機准入審查上明顯存在重大過錯。因此,作為承運人的網絡平臺公司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等法定與約定義務,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網絡平臺公司應當全面履行法律義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切實履行自身的義務,全面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除了有義務如實告知消費者它所提供服務的安全性之外,還需要“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平臺公司要確保是登記的司機與車輛,如果不是則要採取技術手段讓消費者可以及時報警。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滴滴公司作為承運人,沒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對乘客構成違約,且在運輸途中乘客發生了傷亡,滴滴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暫行)》明確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車輛須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應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最大程度上保障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平臺公司應當對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工作,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

在本案中,滴滴公司解釋稱是由於夜間安全保障機制不合理,導致這起空姐遇害案的訂單過程中針對夜間人臉識別機制沒有被觸發;隨便一個人用這個賬號都可以接到被害人前往目的地;滴滴公司此前對外宣稱的順風車註冊三證驗真、犯罪背景篩查機制沒有發揮作用,接單前必須進行的人臉識別安全措施也失靈了。由此可見,滴滴公司在安全防範措施上存在重大漏洞與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約車乘客需要加強自身安全防範

網約車不同於公共交通,短時間內乘客和司機處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中,在沒有第三者的情況下,任何小事都有可能變成大事,對於不懷好意的人來說就是一個適合作案的天然場所。

國內網約車平臺應對司機的背景進行審查,採取更嚴格的措施來確保乘客的安全。消費者不應過於信任平臺,應當注意自身風險評估,仔細確認實際車輛與所預約的車號牌是否一致。約車後要及時查看平臺司機信譽度及出行次數,如果司機信譽度較低,或者出行次數寥寥無幾,便需提高警惕。應第一時間將乘車車牌號告訴家人或好友,上車後及時把出行記錄截圖發給家人,並打電話告知自己的行程,這樣司機聽到後想圖謀不軌也會有所顧忌。行駛過程中把定位信息及時分享給家人,並儘量坐在後排。優先選擇坐後排,這樣司機即便想發動襲擊也不太方便,乘客可有緩衝時間求救或採取自救措施。提前熟悉路線,注意司機繞行情況。司機繞行或者遠遠偏離既定路線,可詢問司機緣由並要求司機停車。乘車時儘量開一扇窗。如果遇到司機圖謀不軌,應當及時對外求救。半路有人要求拼車,堅決做到不認識不拼車。途中注意觀察司機,尤其是在夜裡時,注意應不玩手機、不聽音樂以防止走神,特別強調的是不要打瞌睡。途中不要顯露自己的身份及財務狀況,以免誘發個別不法分子的犯罪動機,防範人身與財產損害案件發生。

(作者系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市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校對:彭易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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