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調查事實、未認定何種違法,該行政處罰應撤銷

案例前言

未調查事實、未認定何種違法,該行政處罰應撤銷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二十三,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未調查事實、未認定何種違法,該行政處罰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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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調查事實、未認定何種違法,該行政處罰應撤銷

——公安機關對於違法事實未進行調查,亦未認定屬何種違法,所作出的處罰決定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標籤: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案情簡介:河北省某縣公安局對李某站在正高速施工的挖掘機前,阻攔挖掘機施工的行為,給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李某對處罰決定不服,認為公安局實體、程序均明顯違法。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某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未調查事實、未認定何種違法,該行政處罰應撤銷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應對事實進行詢問、調查,同時對實施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違反了哪一項法律規定進行認定。本案某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對事實進行調查,也未認定李某是何種違法行為,對李某進行處罰,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實務要點:公安局機關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時,應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人員進行詢問、調查,並認定是何種違法行為,否則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處罰決定,應予依法撤銷。

案例索引:河北省鉅鹿縣人民法院(2014)巨行初字第5號“李某與鉅鹿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糾紛一案”,見《李某與鉅鹿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張麗莉,助理審判員張曉燕,人民陪審員申敬芳),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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