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團五年四次被監管採取措施 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貨款1.18億元

秋林集團五年四次被監管採取措施 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貨款1.18億元

公告截圖

6月5日,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林集團”)發佈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處罰或監管措施等的公告。

根據公告,秋林集團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的情況共計4次。其中,包括被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出具監管關注的決定、被黑龍江證監局出具責令改正的措施決定、被黑龍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等。

具體來看,2016年12月12日,秋林集團因存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通過出納個人銀行賬戶收取公司貨款1.18億元的情況,被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出具《關於對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對公司及其時任董事長李亞、財務總監潘建華和董事會秘書朱寧予以監管關注。

據悉,2015年12月,秋林集團的全資孫公司秋林(天津)珠寶銷售有限公司在鑲嵌飾品銷售業務中,存在通過出納個人銀行賬戶收取貨款 1.18億元的情形。

另外,2017年5月27日,秋林集團因五次發佈公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以及在募集資金存儲方面不符合相關規定,而被黑龍江證監局出具責令改正的措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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