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桐梓:拒絕保持不正當關係,女子險遭殺害

貴州桐梓:拒絕保持不正當關係,女子險遭殺害

貴州桐梓:拒絕保持不正當關係,女子險遭殺害

資料圖來源今日頭條圖片庫

近日,桐梓法院依法審結了楊某某故意殺人一案。該案因被告人楊某某為保持與被害人劉某某間不正當男女關係被拒,心生恨意,進而對被害人劉某某實施暴力侵害。

案情簡介

案件處理結果

本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使用鐵錘擊打他人頭部,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楊某某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的哀求而未繼續擊打併將其放走,系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為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本院判決後,被告人楊某某當庭表示服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官提示,根據刑法規定,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的行為,應受到刑事處罰。因此,在遇到問題時,應當冷靜面對,理智處理,切不可因一時衝動而自毀前程。(馮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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