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拿回被老師沒收的手機,他潛入辦公室不慎摔成七級傷殘……

金某與樊某同為學生,金某上自習時因玩手機被老師沒收,後找樊某一起去辦公室拿手機,樊某不小心從窗戶墜落受傷。因此,樊某起訴學校和金某,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營養費等291984元。目前,(北京)房山法院審理了此案。

事件:同學翻窗不慎摔傷

2017年5月16日晚自習期間,金某上課玩手機被值班老師發現後暫扣了手機。兩天後的晚自習,金某邀約同班同學樊某到辦公室拿回手機。兩人見辦公室過道無人,便從未鎖的窗戶翻進辦公室找手機。此時,恰逢有老師從另一校區回辦公室,聽見辦公室有聲音,便打電話報警。兩人擔心被發現,遂從辦公室外窗翻出至外面平臺,樊某在攀爬過程中因為緊張而墜地,當場昏迷。

法院:學校承擔次要責任

學校認為,老師按照管理規定暫扣金某手機,與樊某沒有關係。樊某自行從教學樓外牆往下爬應該預見到後果,自身也存在過錯。學校已給付部分醫療費,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房山法院認為,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限度的,並不是要求達到一種絕對地保障到不出現任何損害後果的程度,而僅要求採取可能且合理的防範措施。樊某已經15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與其年齡相適用的判斷辨別能力,當金某邀約去取回手機時完全可以拒絕,其對傷害事件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按照學校管理規定,沒收、暫扣手機後需及時聯繫家長,該學校老師在暫扣手機後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但這只是事件誘因,並不是主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釋法

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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