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權的財富效應凸顯,股份鎖定製度與限售期滿的減持問題

IPO股權的財富效應凸顯

自2006年新股發行實行“新老劃斷”以後,IPO上市前的股份適用鎖定期約束下的全流通制度,股權流動性得到了應有的制度保障。

隨著股權流通制度的全面改革,除了融資功能以外,資本市場的另一項重要功能—定價,已經成為社會投資者愈加關注的焦點問題。

市場定價功能繼融資功能之後開始逐漸成為企業IPO決策的重要目的之一。因此,上市過程中由原有資產市場價值的放大產生的IPO財富效應開始逐漸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

IPO財富效應對IPO過程的相關決策都會產生重要影響。尤其是管理層股權的財富效應作用更為明顯。

IPO股權的財富效應凸顯,股份鎖定製度與限售期滿的減持問題

這在一定程度上將會對公司IPO過程中的相關決策和管理層減持行為、公司上市後治理結構的穩定性都可能產生影響,甚至這種股權安排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成為管理層的一種利益輸送渠道。

IPO財富效應的另一種影響是加劇了管理層離職套現的動機。

在股價高漲時期,高額的財富效應會激勵持股高管人員儘快離職套現,因此,可能導致公司上市後的管理層離職行為加劇。

對此,延長管理層離職後的限售期是可以考慮的措施之一,但是,對於已經想離開公司的管理層從政策上不鼓勵其離職並不會產生積極的效果。

因此,提高管理層交易的透明度應該是緩解該問題的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可以考慮建立管理層減持的提前公告制度,防止管理層利用信息優勢通過減持行為侵害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IPO股權的財富效應凸顯,股份鎖定製度與限售期滿的減持問題

股份鎖定製度與限售期滿的減持問題

目前我國IPO發行實行自願鎖定與強制鎖定相結合的制度,對於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份,鎖定期為三年,對其他股份,鎖定期至少為一年。

與我國鎖定製度不同的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IPO上市後的鎖定期並沒有固定限制。但是根據行業慣例,IPO公司通常會被投資銀行要求一定期間的限制股份銷售,鎖定期通常為180天。

對於股份鎖定製度存在的理由,Brav和Gompers(2003)認為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鎖定期可以為避免投資者的逆向選擇提供一種信號作用;

(2)鎖定期為避免道德風險提供一種約束;

(3)鎖定期為投資銀行的一種從發行公司獲取額外收益方式。

從我國目前的限售期政策來看,對實際控制人三年的限售期是為了保持上市後控制權的穩定性,

其他投資人一年的限售期是為了防止發行前的股東在IPO後立刻大量套現引起的股價衝擊。可見,維持股市上市後的穩定是限售期政策的主要導向。

IPO股權的財富效應凸顯,股份鎖定製度與限售期滿的減持問題

限售期滿後,上市前股東的股份減持即視為投資人正常的投資決策行為。由於其在IPO前股權投資成本較低,因此減持股份往往被認為是一種財富效應後的套現行為而被詬病。

事實上,在充分披露信息的條件下,這種減持行為是能夠被市場所預期的,因此,這種減持行為並非對公眾投資者的一種利益侵佔。

但是,如果減持人利用信息優勢,通過操縱減持前的信息披露行為獲利,或者為減持而提前離職,那麼這種行為就應視為對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的損害行為,對此監管機構應該給予充分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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