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獲批准

系白銀市第一部地方性實體法規

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查了《白銀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5月31日決定予以批准,由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這是白銀市第一部地方性實體法規。

5月28日上午,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白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宋奮吉作關於《白銀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的說明。他介紹,白銀市地處黃河上游,屬黃土高原和騰格裡沙漠過渡地帶,境內植被稀少,生態環境脆弱。為減少水土流失,近年來,白銀市採取了一系列綜合治理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畜牧業的快速發展,人為亂墾濫伐和無序放牧,導致林地、原生植被、草場及沙化禁封區局部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為進一步規範封山禁牧行為,建立封山禁牧工作長效機制,有效管護森林、草原資源,鞏固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減少水土流失,有針對性地解決當前封山禁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制定符合白銀市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十分迫切和必要。

該辦法共二十七條,對散見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關於封山禁牧範圍的禁止性規定進行了梳理、歸類和整合,以解決上位法對封山禁牧範圍規定不夠集中、不夠具體、不便操作執行等問題。

辦法明確了行政主管部門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的權責分工,進一步強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農牧、水務等主管部門和村組、企事業單位的責任,特別是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區域內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權,依法規範了行政管理行為,有利於調動各方面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實現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行政管理目的,解決行政主管部門執法力量不足、相互推諉、各自為政、執法成本過高和難度過大等問題。

為了調動、保護群眾的參與意識和積極性,解決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因職能交叉或職責不清導致的懶政、怠政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問題,辦法確立了舉報獎勵和考核問責制度,規定公民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林業、農牧、水務等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辦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規定,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反覆考察論證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被處罰對象的承受能力,規定按每隻羊三十元,每頭(匹)牛、騾、馬、驢等牲畜一百元處罰,體現了處罰人是手段、教育人是目的的立法精神,彌補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在林區、水源涵養區和溼地公園等禁牧區違反規定放牧的法律責任缺失問題。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作為生態脆弱地區,白銀市制定封山禁牧辦法,對於有效管護現有資源、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鄉鎮政府在調查過程中對發生的可能涉及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青林認為,調查取證屬於行政執法範疇,相關上位法均未賦予鄉鎮政府此類行政違法的調查取證權,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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