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規則獲批准

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查了《金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則》,5月31日決定予以批准,由金昌市人大常委會公佈施行。

5月28日,金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軍祿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作關於《金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則》的說明時指出,制定《規則》,是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客觀需要,是貫徹依法立法理唸的必然要求,是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主導作用的有效途徑,對於規範立法活動、保障立法質量、全面推進法治金昌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規則》的制定,為及時有效開展地方立法工作、規範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為今後制定《金昌市地方立法條例》、健全地方立法制度奠定了基礎。

《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由總則、地方性法規的立項、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的表決、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和公佈、地方性法規的解釋和施行、附則構成,共九章四十五條。

《規則》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確定了金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規定了立法項目的徵集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任期立法規劃的編制和年度立法計劃的擬定,明確了起草責任單位、起草過程中,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提前介入制度等。

《規則》明確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一般實行“二審三通過制”。同時,規定“調整事項較為單一、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或者社會廣泛關注、意見分歧較大的地方性法規,經法制委員會建議、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相應減少或者增加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次數”。此外,《規則》還規定了擱置審議制度和終止審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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