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籤訂車牌租賃協議 發生糾紛如何維權?

私下籤訂車牌租賃協議 發生糾紛如何維權?

庭審中,法官向當事人釋明雙方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書》存在無效情形,王先生堅持要求李先生返還其小客車配置指標及居民身份證,李先生確認其曾借用王先生居民身份證且未還。

□ 法官說法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與李先生簽訂《車牌租賃協議書》的合同目的是為了租賃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進行使用,該行為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故此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車牌租賃協議書》系當事人雙方自願簽署,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現王先生訴請李先生賠償其出租指標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庭審中,李先生願意將已支付王先生的1.1萬元租金及5000元押金作為賠償,對此法院不持異議。

法官指出,車輛號牌實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該機動車登記的外化表現形式,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車輛購買人頒發的一種允許上路行駛的許可資格,其辦理、撤銷等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應屬於行政管理範疇,故對王先生訴請李先生協助辦理撤銷登記之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購車指標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法保護意義上的物,亦非財產,故不可作價也不存在返還指標的問題,且根據雙方陳述,王先生獲得的小客車配置指標已實際使用,故對於王先生訴請李先生返還小客車配置指標一節,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還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都屬於違法行為。李先生無有效證據證明王先生身份證是被案外人拿走,因此,李先生應歸還王先生居民身份證。最後,法院判決李先生返還王先生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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