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手機支付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為了給客戶提供方便,
手指輕鬆一點,即刻完成交易。
然而,
廣州潯某實業公司和兩名財務人員,
卻因此吃了虧。
給客戶轉賬了76.4萬元,
可收款的竟不是公司客戶!
要求他們轉賬的也不是公司法人!
這……
是怎麼回事?
基本案情
羅某和吳某是潯某公司的財務人員,羅某負責審核該公司對外付款業務的文件資料及付款手續,吳某則按羅某的指令進入網上銀行制單,制單後交羅某完成對外付款,羅某和吳某分別掌握付款密碼和網銀製單密碼。
但羅某未理會警告提示,也沒有與花某本人電話確認,即要求吳某進行網銀操作,並於當天上午10時完成付款。付款後被告羅某未完善相關手續,亦無向公司彙報該筆款項的支付情況。後某公司發現賬戶資金異常進行排查,經與羅某、吳某核實後於同年12月3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現被騙取的款項尚未追回,原告廣州潯某公司為此損失764000元。
當事人意見
被告吳某辯稱:本人沒有過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被告羅某賠償原告廣州潯某公司1528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判後,原告潯某公司與被告羅某均不服,分別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另外,被告吳某按照一般工作程序及流程進行操作,並無直接過錯,潯某公司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酌定羅某對潯某公司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敲黑板
來源 | 白雲法院
通訊員 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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