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才能申請執行法官對老賴執行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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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俗稱老賴),

無須經申請人申請,執行法院有義務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司法解釋用的是“應當”二字,而非依申請。

司法實踐中,一般執行法官承辦的案件比較多,工作比較忙,對符合失信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不一定及時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因此,申請人在執行案件立案一段時間後,最好還是向執行法官提出書面申請。

應當注意的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法院只有在認為有必要時,才依職權決定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限制高消費,對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有很大擠壓作用,對被執行人威懾程度較高。

律師建議:申請人及時向執行法院提出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書面申請。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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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需要向執行庭提供欠款人的財產線索(個人認為這要求沒道理),由執行法官對其房產存款車輛等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還可以對欠款人採取拘留措施。以上措施仍不能讓被執行人執行判決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強制執行或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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