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288期:被徵收房屋的認定

(一)房屋徵收範圍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記載用途的,按照規劃部門批准的用途確定。


  (二)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確定。

  房屋徵收範圍內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建築面積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標明的建築面積確定。

  房屋徵收範圍內出租公房建築面積,按照實測建築面積確定。經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樓房建築面積也可以按照租賃合同標明的使用面積的1.333倍確定。

  (三)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經核實屬於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屬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照規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價乘以剩餘年限的數額給予補償;屬於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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