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建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定期報告制度

日前農業農村部下發通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2018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及時掌握和督促各地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進展情況,確保3年基本完成清產核資、5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決定建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定期報告制度。

农业农村部: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農業農村部關於建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定期報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2018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及時掌握和督促各地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進展情況,確保3年基本完成清產核資、5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決定建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定期報告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期報告制度的主要內容

各地要及時收集整理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進展情況,彙總分析相關數據,定期報告工作動態,農業農村部將定期通報各地工作進展。

(一)每月填報工作進度表。請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於2018年6月10日前,填報本省份截至5月31日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進展情況月報表》《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進展情況月報表》(附件1、2)。自2018年7月起,請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於每月5日前填報上個月的兩張月報表,並及時報送本省份新出臺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文件、工作簡報等材料。

(二)每季度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請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分別於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報送本省份上季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工作情況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總體進展情況、採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解決對策及下步工作安排等。

(三)每季度通報地方工作進展。農業農村部在彙總掌握各省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的基礎上,每季度向各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各地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對於連續兩個季度部署和完成情況排名在後三位的省份,農業農村部將督導約談。

二、有關要求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定期報告制度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實行專人負責,及時掌握動態,定期彙總報告。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填報的各類信息應當逐項核實、準確無誤,報送的工作情況報告應當簡明扼要、數據詳實。請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按期將相關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聯 系 人: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

王 剛 010-59191910

胡 輝 010-59191740

謝 希 010-59192309

農業農村部

2018年6月4日

什麼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今年5月,農業農村部確定江蘇為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省試點省份,要求2018年底完成清產核資工作,2020年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6月1日,江蘇省政府專門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這項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很多農民踏上了外出打工的征程。客觀上講,農民外出農村的土地閒置下來,不僅造成土地資源浪費,而且給留守農村的父母造成負擔!

农业农村部: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多年以來,在農村一直是以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土地使用,因此農村的土地都分散在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手中。農民自己流轉中因為產權不穩定或沒有相關的政策確定也造成了不少的問題。

2017年12月17日,國家農業部發布消息稱:2018年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將繼續擴大,試點縣將增加到300個。同時,再選擇50個改革基礎較好的地市和個別省份開展整省整市試點,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擴大改革覆蓋面,力爭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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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包括三類

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

二、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等經營性資產;

三、用於公共服務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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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產權將發生哪些變化?

一、全面開展清產核資。

(清理財產、核定資金)這次是最全面,最大規模的,中央對這項工作有明確的要求,清產核資從今年開始,到2019年底要基本完成。

二、擴大改革試點範圍。不僅是試點從129個縣增加到300個,還要選擇出來基礎較好的地市和個別省開展整省整市試點,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擴大改革覆蓋面,力爭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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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改革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發展。要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創新集體經濟運行機制,探索集體經濟發展路徑,這也是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那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民來說到底意味著什麼?農民能成為真正的受益者嗎?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民有哪些影響?

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他的權利很多,最重要的權利有兩個方面: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

一、財產權利

農民的財產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通過這項改革將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以及抵押、擔保和繼承的權利。尤其是將集體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實現農民對集體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權利,有利於拓寬農民的增收新渠道,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讓農民共享農村改革的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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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權利

農民的民主權利包括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比如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監督權等。在這項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具體組織實施,以及改革之後建立管理制度的過程中,都要維護農民集體成員的監督管理權利。

就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而言,主要有兩個方面:

1、保障農民的選擇權

尊重農民的意願,發揮農民主體作用,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涉及成員權利的重大事項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是幹部決定,是農民自己決定。

2、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不論是改革方案的制定還是具體組織實施,以及改革之後建立管理制度,都要維護農民集體成員的監督管理權利。總的來說,要真正讓農民成為這項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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