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擔保借款,擔保什麼時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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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題目,題目問得並不是太準確,確切的說,擔保時間的失效應當指的是擔保期間的問題。

所謂擔保期間指的就是,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一個期限,當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在此期間範圍內要求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債權人超過了期限沒有向擔保人主張,那麼該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擔保期間,如果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執行。

按照法律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那麼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計算。超過六個月,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擔保責任則失效。

另外,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限,但是該保證期限約定的不夠清楚或者明白的情況下,有可能視為約定不明,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履行。例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期限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北京任麗麗律師

這個問題應該說是給別人借款提供擔保,擔保責任什麼情況下免除。

擔保有風險!生活中,有不少人都為他人借款做過擔保。如果借款人按時償還借款本息,都皆大歡喜。如若不然,作為擔保人在一定期間內自然還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首先,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其次,擔保人提供擔保有兩種保證方式,分別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應首先履行還款責任,只有當債務人(借款人)確實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保證的普通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後主次之分,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貸款本息。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再次,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附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欣見法官

首先,明確擔保借款的定義:在借款人不滿足借款條件下,需要第三方作為借款保證,有時會有一定的抵押物作為擔保。擔保有風險,若借款人的逾期風險高,無力償還借款時,那麼則需要保證人承擔相應還款連帶責任。

其次,對於擔保時效的問題,《擔保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在合約到期2年內,都有連帶責任,也叫訴訟時效。意思就是如果借款人和保證人,在合約期滿2年內,資方仍有主張權利。

最後,作為保證人,借款人如果向金融機構借款,那麼這筆借款會同時在央行徵信報告中體現,倘若借款人發生逾期,保證人的徵信報告中也會有逾期記錄,且若擔保金額較大,還會影響保證人的貸款審批。

擔保有風險,擔保需謹慎。


辣爸爸廚房

關於擔保借款的失效的問題,實際是關於保證期限如何計算的問題。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期限的最長期限為兩年。(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團隊)


南京律師鍾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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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提醒您,擔保有風險,簽字須謹慎。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期限是從主債務期屆滿起六個月,超過期限後免除擔保責任。擔保分兩種,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一般擔保必須通過起訴或者仲裁實現擔保權,連帶擔保則沒有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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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濟法律

擔保一般合同中有約定吧,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我國的《擔保法》執行,沒有規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到期後年,這兩年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擔保失效,一般都會主張的,主張後轉為訴訟時效。

我覺得關係再好的朋友,千萬別給朋友擔保,我一朋友就給人做了擔保,現在好了,人跑了。自己慢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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