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所得3000元以上將重罰!寧夏對廉潔行醫劃“硬槓槓”

●對無法拒絕的“紅包”、回扣等,應在24小時內報告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指定的受理部門

●違紀所得金額(價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指出,醫療衛生人員

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和其它財物;

不得接受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後勤物資等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直接給予的現金、物品,贈送的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其他不當利益;

不得接受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後勤物資等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出資的境內(外)旅遊、變相旅遊、營業性娛樂場所娛樂活動等;

不得在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後勤物資等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處報銷應當由其本人及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支付的費用;

不得在醫療活動中收取相關單位及其代理人的臨床促銷費、轉診患者介紹費、開單(藥品、檢驗、衛生材料等)提成費、推介費等;

不得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進行處方統計,出賣或洩露醫療信息,索取、收受財物或其它利益。

《規定》要求,醫療衛生人員對無法拒絕的“紅包”、回扣等,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指定的受理部門。

《規定》明確,以機構(含部門、科室)名義收受“紅包”、回扣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進行處理。

對組織者按機構(含部門、科室)收受的總數額從重處理。

收受“紅包”、回扣等被查實兩次及以上或索取“紅包”、回扣的從重處理。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公佈投訴舉報途徑,方便社會各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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