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雲聯惠”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被成功摧毀的消息刷爆網絡。
傳銷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引發社會刑事案件上升,
造成極大的社會騷亂。
實在可惡至極!
對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
法律必定加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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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3年,李某和劉某以虛構的“尚尊環球有限公司”為名,僱請專業人員開發公司宣傳網站以及股票管理平臺,大肆宣傳該公司主要經營壹號快捷酒店,以此引誘他人購買虛構的該電子股票以獲得會員資格,並以會員直接或者間接發展成員作為獎金分紅的依據,以達到騙取他人資金的目的。
期間,李某和劉某以該公司為名發展下線人數超過2000人,層級在五級以上,涉案金額達5000多萬元,從中獲利40多萬元。該傳銷活動涉及廣東、廣西、河北、海南等多個省份,嚴重擾亂社會市場秩序,損害廣大群眾財產利益。
2013年8月,在公安部和廣東省公安廳統一部署下,廣東珠海、肇慶和河北衡水、廣西梧州四地公安機關聯合對此案展開收網行動。
其中,廣東警方抓獲李某等犯罪嫌疑人6人,搗毀傳銷窩點4個,關閉涉案網站2個,繳獲涉案電腦4臺及小轎車1輛,追繳涉案資金、資產價值300餘萬元。
2013年10月,
德慶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向德慶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德慶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鑑於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德慶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宣判後,李某不服
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李某:
1、對原審判決認定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原審判決認定其發展註冊會員人數、涉案金額等影響量刑的犯罪事實有異議。
2、上訴人在尚尊環球所擔當的角色並非重要,更不是股東,尚尊環球真正的老闆是劉某。因此,原審法院在對上訴人量刑時沒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導致量刑偏重。
所以,請求查清以上事實,給予從輕量刑。
經審理查明,
肇慶中院認為:
1、原判認定上訴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確認。
2、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某和劉某發展註冊會員人數、涉案金額等犯罪事實有一審經庭審質證的證人證言、李某本人的供述、互聯網電子數據及銀行查詢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李某在一審庭審時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
3、上訴人李某和劉某共同以虛構的“尚尊環球有限公司”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劃分主從犯。
法院判決
上訴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鑑於上訴人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李某的上訴意見,經查理據不足,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方提醒:
當前網絡傳銷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具有極強的誘惑性、迷惑性,但其拉人頭、非法牟取利益的本質不會變。
廣大群眾要切實增強防範、抵制傳銷的意識,不要受所謂高額回報誘惑而誤入傳銷歧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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