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來說,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哪個更有利呢?

對企業來說,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哪個更有利呢?

自今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來,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轉換就牽動著千千萬萬小微企業的神經。此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文件,明確了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具體政策和實施時間。自今年5月1日起,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就要實施。對企業來說,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哪個更有利呢?

對企業來說,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哪個更有利呢?今天我們就用三個案例來說說如何抉擇——

案例一:某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築服務。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貨物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建築服務應稅銷售額為302萬元。

解析:

1、如果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則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築服務均未達標,可以不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

2、如果不能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則合併計算應稅銷售額為502萬元,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需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以及兼營上述業務的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特別提示1: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二)兼有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行為的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七、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財稅〔2018〕33號文未對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後是否還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做出明確規定。

案例二:某公司為商貿企業,預計年不含稅銷售額為270萬元,不含稅購進額為230萬元,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解析:

X(平衡點)=B/A×100%=3%/16%×100%=18.75%;

X=(S-P)/S×100%=(270-230)/270×100%=14.81%;

X< X(平衡點),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小於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適宜選擇做一般納稅人,建議不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

(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納稅人。此次統一標準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無影響。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一)適用範圍: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

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

特別提示2: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之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不在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範圍內。

(二)時間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存在留抵稅額的處理: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將留抵稅額作轉出處理。

(四)如何選擇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法進行詳細測算,以幫助自身在是否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問題上做出正確的選擇:

1、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從兩類納稅人的計稅原理看,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應納稅額的大小取決於增值率的大小。設當期不含稅銷售額為S,可抵扣購進項目不含稅購進額(適用增值稅稅率均為A)為P,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為B,設X為增值率,則X=(S-P)/S。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S×A-P×A,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 S×B,當兩類納稅人應納稅額相等時,即S×A-P×A =S×B,增值率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即:X(平衡點)=(S-P)/S=B/A。

(1)如果X> X(平衡點),即X>B/A,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小於一般納稅人,適宜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2)如果X< X(平衡點),即X

案例三:某公司為商貿企業,預計年含稅銷售額為260萬元,含稅購進額為190萬元,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解析:

含稅購進額P=190萬元;

S×(A-B)/[A×(1+B)]=260×(16%-3%)/[16%×(1+3%)]=260×0.7888=205.09(萬元);

P< S×(A-B)/[A×(1+B)],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小於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適宜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建議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

2.含稅購貨金額佔含稅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當納稅人數據是含稅銷售額和含稅購進金額時,可根據含稅購貨金額佔含稅銷售額比重大小來進行納稅人身份的選擇測算。假設當期含稅銷售額為S,含稅購貨金額為P;假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和購進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A,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B。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S/(1+A)×A-P/(1+A)×A,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 S/(1+B)×B,當兩類納稅人應納稅額相等時,即S/(1+A)×A-P/(1+A)×A=S/(1+B)×B為平衡點,解得平衡點含稅購進額和含稅銷售額的關係為:P=S×(A-B)/[A×(1+B)]。

(1)如果P> S×(A-B)/[A×(1+B)],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小於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適宜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

來源神計報稅,微企寶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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