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徵地過程中,婚嫁女的利益需保障!

戶籍是中國公民資格的合法憑證,戶籍登記是戶籍管理的合法形式。村民資格的取得首先以戶口登記為前提條件,戶口登記也應當作為村民對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分配依據。

以案說法:徵地過程中,婚嫁女的利益需保障!

易某某出生於1965年,同年12月將戶籍登記在大屋組。1985年,易某某與大屋組村村民黃某某結婚,婚後生育兩個小孩。2003年,易某某與黃某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易某某獲得大屋組下責任田(1.56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011年,易某某與張某某登記結婚,同年9月29日,經大屋組同意,張某某將戶口從原戶籍地遷入大屋組,張某某在原村集體的承包地被收回。

2013年,因村莊整治項目,大屋組土地被徵收。2014年1月6日,大屋組召開戶主大會,討論大屋組2013年村莊整治項目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形成了《大屋組土地費分配方案》。該方案確定大屋組土地補償費共計31902358元,按119人分配,人均268087元。大屋組以易某某處於再婚為由,未讓易某某、張某某享有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的權益。

易某某、張某某認為大屋組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雙方的利益,請求依法判決二人享有與本組村民平等分配土地徵收補償款和安置補償款的權利,並由大屋組支付易某某、張某某536174元。

筆者認為,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明確兩個問題:一是是否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二是從村土地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是否合法。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徵收補償的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地的被徵收人兩種主體。根據我國現行的戶籍登記制度,村民資格的取得首先以戶口登記為前提條件,戶口登記也應當作為村民對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分配依據;其次,要看當事人是否享有責任田的承包經營權;最後,要查清當事人是否在戶籍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活。

本案中,易某某因自然出生將戶籍落入大屋組,之後雖然離婚後再婚,但戶籍一直沒有遷出,且已經取得大屋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張某某與易某某雖然是再婚,但將戶籍遷入大屋組時是經過大屋組同意的,且張某某在原戶籍地承包的田地已經被原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易某某、張某某結婚後一直在大屋組生產、生活。綜上,兩人符合大屋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依法平等地享有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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