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緘其口不敵鐵證如山

女毒販楊克蓮至死也不承認自己販毒。從被抓到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等到最高法院死刑核准,她都對“免罪”“改判”抱有幻想。然而,三緘其口不敵鐵證如山。3月12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她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這是我省首例以“零口供”判處死刑並執行的案例。

雲南籍女毒販湘潭伏法

楊克蓮1969年出生於雲南省施甸縣。這個只有小學文化的女人並不簡單,她長住在緬甸撣邦東部第四特區小勐拉,用“王某”的化名,以做二手車生意和在賭場“洗碼”為掩護,長期販毒。

楊克蓮是一個慣犯。1993年5月18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雲南省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1997年4月被減刑為16年, 2003年9月21日被假釋釋放,假釋考驗期至2009年10月20日止。考驗尚未期滿,2008年11月,她又因販毒被雲南大理警方抓獲,但由於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此後,她遠遁緬甸。

在偵破這起跨國販毒大案過程中,湘潭警方各警種聯動,湖南省公安廳和雲南警方協同作戰,相互配合。2015年9月7日,專案組聯合雲南公安並協調緬甸警方,在境外將楊克蓮抓獲。

2016年9月30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楊克蓮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楊克蓮不服,提出上訴。

2017年5月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對楊克蓮的定罪量刑,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罪犯楊克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並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

累計販賣毒品“麻古”73700粒、海洛因378.94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楊克蓮、張明(雲南省陸良縣人,已判刑)、張堅(雲南省大理市人,已判刑)等人多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其中,楊克蓮累計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73700粒(重約6637.31克)、海洛因378.94克。

毒品犯罪本來就很隱蔽,多次受警方打擊的楊克蓮,有豐富的反偵查經驗。她隱藏境外,銀行賬戶、手機卡都不用自己的名字。案發後,多名同案人員均供述犯罪經過。如被告人張堅供述、證實:2014年8月,他因在緬甸小勐拉賭博輸得身無分文後,便開始從事採取人體藏毒的方式幫人運輸毒品。2015年7月19日,他在緬甸小勐拉從楊克蓮處接到90餘砣毒品,吞服後帶入國內至雲南,從西雙版納機場乘機到達昆明,再直接轉機至長沙,結果還未下飛機即被警方抓獲。

即便如此,楊克蓮仍在法庭上矢口否認,妄圖以“零口供”逃避懲罰。

“大量證據已形成鎖鏈,足以證實她多次販賣毒品”

承辦本案的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周軼華說,此案能辦成鐵案,關鍵是做到了人贓並獲。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唐鐵湘擔任此案一審審判長。他說,認定楊克蓮是販毒主犯的證據,既有證人證言,也有強有力的書證和物證,這些證據不僅指向一致,而且能相互佐證,“儘管她自始至終否認販賣毒品,但大量的證據已經形成鎖鏈,足以證實她多次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在充足的證據支持下,“零口供”並不影響定罪。但是,“零口供”是否對量刑有影響?

“被告人如實供述,對量刑肯定是有利的”,唐鐵湘說,國家法律是鼓勵如實供述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的如實供述,有利於查明事實;而“零口供”增加了偵查、起訴和審理難度,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司法資源。因此刑法規定,如實供述被認定為坦白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法律規定,被告人如果不供述,並不加重處罰。因此,“零口供”定罪的最大意義是防止刑訊逼供,保護人權,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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