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監管,不能總是“亡羊補牢”

■溫獻偉

依法納稅,是納稅公民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如果真的存在陽奉陰違的“陰陽合同”,那麼這種合同滿足的是個人和小團體私慾,對法律而言,則是一種侮弄和褻瀆。藉助當下輿情,國家稅務總局開展相關調查,具有相當的必要性。但同時筆者認為,稅務部門不能止於簡單的就事論事,亡羊補牢,也應從此事件中得到一定的警示。

如果最終坐實“陰陽合同”的存在,筆者認為,這也並非新鮮事物。在行業內這或許早已成為一種心照不宣的嫻熟操作。然而,讓人稍感遺憾的是,此類合同的操作手法並不高明,但在“見多識廣”的稅務部門面前,為何卻總能繞開眼目、屏蔽監管?

這或許表明政府部門的稅法監管沒有與時俱進,自身存在某種漏洞。尤其是在強化風險防控措施方面,顯得力不從心、捉襟見肘。稅法監管不能只是一味地加大徵管力度。俗話說,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稅法監管未雨綢繆,做好提前量,打好主動仗,科學研判,認真估量,將違法違規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不是依靠公民的爆料。

筆者認為,不讓“陰陽合同”淪為行業潛規則,稅法監管必須儘早打牢“補丁”,完善風險防控,建立事前干預機制,避免讓類似“陰陽合同”之類等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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