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陰陽合同”推動完善個稅徵管改革

影視“陰陽合同”涉稅事件的結果,需要等待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威調查。

不過,“讓子彈飛”的過程中,大眾普遍的感覺是通過“陰陽合同”逃稅絕不是個案,亦非演員明星單一群體。賈康的文章印證了這一觀點,他指出“陰陽合同”在社會經濟其他領域,比如房地產交易中,也屢見不鮮。之所以大眾有這種強烈感覺,除了讓人們記憶猶新的劉曉慶、毛阿敏偷漏稅案外,近年來收入分配差距的逐步拉大以及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群體調控的乏力感等也是重要因素。

所以,關於影視“陰陽合同”涉稅事件的討論,可作為推動完善相關稅收法律徵管的推動性因素,以此來完善自然人稅收徵管制度改革,真正發揮個人所得稅“抽肥補瘦”的分配調控功能。

稅收徵管法作為規範稅收徵納雙方權利的一部程序法,在規範稅務機關稅收徵管行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對自然人涉稅管理,現行稅收徵管法只規定了代扣代繳;另外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確定1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自行申報等,此外並沒有完整的法律規範體系,屬於監管的空白區。

“陰陽合同”涉稅事件的發生,可以說與我國當前對自然人稅收管理方面的制度不完善有一定的關係。具體來說,合同締約雙方在簽訂“陰陽合同”後,由於金額較大,大部分人不可能進行現金交易,需要通過銀行電子轉賬等程序完成。如果建立以高收入者自然人為納稅戶的徵管制度,及時核對高收入者一段時期內所有的銀行交易記錄和收入支出等資料,並進行納稅核查和評估,那麼通過“陰陽合同”避稅也不會得逞,至少不會長時間發生或者得不到查處。

好在2015年1月公佈的稅收徵管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中,對自然人稅收徵管體系做了相應制度安排。徵求意見稿提出,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內、覆蓋全面的納稅人識別號;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需將賬戶、投資收益、利息、單筆資金往來達到5萬元以上等信息,提交給稅務部門等。這些“改革”被專家稱為稅收徵管法的“大修”。

按照這一制度安排,今後每個公民將有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並且個人的金融、投資收益等信息按法律規定定期會推送到所有納稅人的唯一識別號中。如果這樣,那麼就從法律制度上徹底堵塞了高收入者故意逃避稅款的行為,推動高收入者依法納稅。因為納稅人識別號一旦建立,在大數據時代,所有的記錄都在那兒,一查清清楚楚,誰也跑不掉。

遺憾的是,目前這部法律草案第二次公開意見後,再沒有公開徵求意見,也沒有安排審議,對我國自然人還沒有法律約束效力。希望這一“改革”因“陰陽合同”事件形成共識,加速推進。

另外,在建立自然人稅收徵管體系的同時,也要推動個人所得稅法律的改革,特別是通過綜合加分類的稅制改革,從制度上進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如此雙管齊下,一方面公平公正稅收徵管,推動高收入者依法納稅,另一方面降低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確保稅負穩定,以此來推動自然人稅負更加公平合理,推動個稅實現高收入者繳稅、低收入者不繳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木丁(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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