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木材廠股東糾集多人打砸同行,文昌法院重審案件

5月29日,文昌市法院重審一起傷害案。該案初審於2017年7月在文昌法院宣判,文昌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錯誤,向省一中院提出抗訴。同年11月,省一中院經審理後做出終審裁定,撤銷文昌市法院初審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文昌市兩家木材廠因生意競爭,2015年4月20日,文昌盈某木材廠一股東糾集多人到文昌湖某巖木材廠打人砸物進行報復,致對方一人重傷兩人輕傷,砸壞6輛轎車。

此次庭審中,文昌檢察院公訴人宣讀了《變更起訴決定書》,以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為由,將起訴罪名由尋釁滋事罪變更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

檢察機關起訴,被告人莊日明等10人在他人經營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重傷,九級傷殘;二人輕傷一級,且任意損毀財物共價值98329元,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舉證階段,莊日明等多名被告人和辯護人對檢方認定的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對傷者李昆構成重傷二級的鑑定提出異議,莊日明辯護人提出了重新進行鑑定的請求,合議庭經休庭審查後認為該鑑定合法有效,當庭駁回了該請求。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指出,莊日明在本案中起到了糾結、指使的作用,在明知其同夥前去打架而沒有及時有效制止,理應認定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保障了雙方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莊日明及其辯護人和對檢方的認定證據發表了意見,控辯雙方分別發表了辯論意見、出庭意見和辯護意見。法院將擇期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