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薛中方訴被告王富啟、逯玉紅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3270號民事判決:被告王富啟、逯玉紅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薛中方借款868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王富啟、逯玉紅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薛中方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富啟、逯玉紅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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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王富啟
性別:男
年齡:44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4****4070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薛家崗村
失信被執行人:逯玉紅
性別:女
年齡:47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1****4084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薛家崗村
立案時間:2017年10月24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84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3270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868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1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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