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購房者15年等不來房產證 原業主卻聲稱遺失補了證

近日,市民黃先生向本報投訴,稱其按照深圳市主管部門要求,向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現為深圳不動產登記中心龍崗登記所)服務大廳窗口遞交了房產過戶資料,繳清相關稅費,手續齊全,同時工作人員給其領取房產證的服務卡,然而他等了15年截至目前仍沒領到房產證。

黃先生稱,該房屋“賣主”賴某卻以這套房屋房產證遺失的名義,很快在房管部門補辦到一張房產證,並以此到某國有銀行成功抵押貸款數十萬元。

“為什麼相關部門遲遲不給我辦房產證,其後卻幫原業主補辦房產證?”黃先生認為,相關部門欠他一個合理的解釋。

黃先生:辦齊產權手續,卻等不來房產證

據黃先生介紹,2002年12月,他與朋友賴某簽署合同,買下其位於龍崗中心城紫薇花園21—702號的房產,並支付了18萬元購房款。然而去年底,賴某一紙訴狀要求黃先生騰空房子。

根據落款時間為2017年9月8日的民事起訴狀,原告賴某稱,2000年其出國發展,將位於深圳市龍崗區紫薇花園21—702號房產交付給黃先生,未收取任何費用。現因經營不善,資金週轉困難,要收回借給被告的房產。黃先生及代理律師在答辯狀中表示,涉訴房屋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並提交相關證據。

黃先生提供了一份“深(龍崗)房現買字第20022714號”《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顯示,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賣給乙方,售價為18萬元,該合同最後是甲方賴某、乙方黃某的簽字,落款時間為2002年12月24日,並蓋有“深圳市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稅費已繳納”的公章。

黃先生並出示了相關稅費票據:一張“廣東省深圳市轉讓(銷售)房地產專用發票”,發票號為0195110;一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編號為粵地8100132494號;一張“廣東省深圳市其他服務收入專用發票”,來自深地稅監,種類號30441011,發票號為4517806。

還有一張“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龍崗分局辦文服務卡”,上面顯示:收文日期2002年12月24日,辦文時限20天,辦文編號55—200242035,內容摘要為受讓方取文,並註明“請妥善保存,憑此卡和經辦人身份證領取辦文結果”。

“我買房所有產權登記手續都辦好了,也交給了當時的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按照辦文服務卡,20天內就可出新房產證。但讓人費解的是新房產證卻一直沒下來。”黃先生說。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龍崗登記所:找不到相關產權登記資料

黃先生買房產權登記手續於2002年12月24日已提交至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卻一直沒拿到房產證。15年過去了,他為何現在才行動?

黃先生表示,他第一時間諮詢過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得到的答覆是正在辦理中,後面多次催問未果。直到去年底收到法院傳票,原業主起訴要求騰空並歸還房子,他才著急了。

“因為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後來進行了機構整合,我去詢問過多次,他們說找不到相關產權登記資料,我懷疑他們把我的材料弄丟了。”黃先生認為,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不按時辦理房產證,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

該回復指出,黃先生曾於2002年12月2日向原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龍崗分局申請三級市場房地產權轉移登記(辦文編號:55—200242035)。該文已於2003年1月9日退文。

“沒人通知我,我也沒拿到退文,後面去問又說找不到相關檔案,我的產權登記資料去哪兒了?”黃先生說。

賴某:已申領新的產權證書

3月21日下午,這起糾紛案在龍崗法院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賴某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編號為6000568935、落款時間為2013年4月22日的房產證。

賴某在落款為2017年12月8日的《反訴答辯狀》中,描述了其補辦房產證的經過:2012年4月去龍崗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查詢房產證和買賣合同時,工作人員告訴他沒有該處房產的房產證和合同存檔,建議其申領新的房產證。2012年9月21日,經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審定核准,其在深圳一家報紙對涉案房產進行滅失補發公示,並申領了新的產權證書。

對於補辦房產證的原因,3月9日,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該問題給予回覆稱:2012年9月19日,紫薇花園21—702號房產登記權利人向我中心提交申請表、身份證明、遺失申明、遺失《房地產證》具結書、刊登了滅失申明等材料,申請辦理房地產證遺失補發;我中心受理後,依法對該申請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六個月)滿未有人提出異議,於是向權利人補發了深房地字第6000568935號《房地產證》。經查不動產登記系統,截至2018年3月7日,深房地字第6000568935號《房地產證》登記狀態為抵押。

黃先生認為,此情況正是由於此前龍崗房地產交易中心不作為導致的——沒有按時辦理其房產證,賴某可以利用漏洞補辦房產證。

質疑:產權登記資料遺失,不動產登記中心該擔什麼責任?

“我的房產證15年沒有辦下來,上交的產權登記資料也找不到了,更嚴重的是,相關部門造成的這一漏洞帶來系列後果,導致原業主賣了房後還補辦了房產證,並以此向銀行抵押貸款數十萬元。”黃先生說。

黃先生的代理律師朱律師認為,賴某在未經黃先生允許的情況下,瞞著黃先生以房產證遺失為由,私自向房產登記機關重新辦理了房產證,並將涉訴房產抵押給了第三人。賴某的行為不僅構成違約,且嚴重侵犯了合法權益。

黃先生出示的一份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2018年1月12日出具的《告知函》顯示:2014年12月10日,客戶賴某以其名下房產作為抵押物向某國有銀行華強支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2014年12月26日,該筆貸款審批通過,貸款金額58萬元。在辦理上述貸款過程中,華強支行經辦人員未前往現場對抵押物進行實地調查,不符合某國有銀行深圳市分行押品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針對上述情況,我局要求某國有銀行深圳市分行立即進行整改,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嚴格問責,加強制度執行力,確保押品風險管理落到實處。”相關負責人說。

截至目前,黃先生仍然充滿很多疑惑,比如產權登記資料遺失,不動產登記中心該承擔什麼責任?新證未發,原業主是如何補辦房產證的?“我希望有關部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處理此事。”黃先生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