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救人後對方給鉅額感謝費算受賄嗎?

假如公職人員A,在國慶假期遇到了遭遇車禍的富豪B,A救了B的性命,事後B給予A鉅款以表示感謝,那麼問題來了?1.A、B之間存在管理服務關係。

2.A、B之間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請問:A和B的行為夠不夠成行賄受賄

一、不論A與B之間是否存在管理服務關係,兩者都不構成行賄受賄。

我們先來看法律規定:

公職人員救人後對方給鉅額感謝費算受賄嗎?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從法條上我們可以看出,構成行賄罪,在客觀上要滿足三個條件: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從提問者的假設上了來看,公職人員A在富豪B遭遇車禍時救了B的命,治病救人是我們的傳統美德,不論他是不是公職人員,都應該救助B。被救助的B基於感激之情,送了A鉅款。在這種情況下,A不收顯示A的品德高尚,A手下的話也無可厚非。因為A在該事件過程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更沒有為富豪B謀取利益。所以無論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服務關係,都不構成受賄罪。

二、但是,受到鉅款後的公職人員A又基於感謝,利用職務之便,為富豪B謀取了利益,這就有可能構成了受賄罪。

受賄罪中,收受的鉅款並沒有要求是事前還是事後收受的,無論事前還是事後收受的鉅款,都可以構成受賄罪。所以,此時,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已經齊備。

也可能有人會說,這是因為救了富豪的命,富豪的贈與呀?但救人一名本就是我們應該做的,並不意味著可以隨便拿鉅額的酬謝費呀。既然拿了這筆錢,A又能如何解釋的清楚,這筆鉅款是不是他為B謀取利益的好處費呢?

顯然,這已經不是瓜田李下能夠解釋的了,這種情況下,A很難洗脫受賄罪的罪名。

當然,所有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如果A能夠證明他收B的這筆鉅款與他為B謀取利益沒有厲害關係,也可以不構成受賄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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