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民警扶摔倒大媽反被訛,律師:情節惡劣時可追刑責

以案釋法:民警扶摔倒大媽反被訛,律師:情節惡劣時可追刑責

近日,一位“戲精大媽”成“網紅”了:安徽鳳台兩位民警出警時看到一位騎著三輪車的大媽摔倒在路口,立即下車去扶!沒想到兩天後大媽的親戚竟跑到派出所說大媽是被警車撞倒的!民警用監控自證清白後,事情還沒結束?親戚出門打了一通電話後說:“大媽是看到警車嚇倒地的!”

以案釋法:民警扶摔倒大媽反被訛,律師:情節惡劣時可追刑責

以案釋法:民警扶摔倒大媽反被訛,律師:情節惡劣時可追刑責

以案釋法:民警扶摔倒大媽反被訛,律師:情節惡劣時可追刑責

(圖片來自淮南公安在線官微)

那麼,大媽的行為是什麼性質?需要負何種責任?

以案釋法:民警扶摔倒大媽反被訛,律師:情節惡劣時可追刑責

上海觀庭觀盛律師事務所,觀盛律師團隊薛文龍法律解答:

(一)事件分析

從“南京彭宇案”等事件後,人們在看到弱者需要救助時,普遍會擔心與考慮“扶不扶?”“怎麼扶?”、“被訛咋辦?”等問題。本案甚是“奇葩、傳奇”,我看了涉案視頻已有380多萬的點擊量了,群眾對此事也是多有批判,本次事件涉及見義勇為、敲詐勒索等法律問題。中警安徽熱門評論:“還被警車嚇的!你咋不上天呢!!!~”

首先,分析大媽行為的性質。我們可以從監控視頻中看到,大媽是自己先摔倒地的,後來警車停下後,兩位警察將其扶起後駕車離開。警察具有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與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兩位警察的行為值得稱讚。大媽及其親屬後續的行為,在情節輕微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給予訛人者以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如果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可以依據《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涉嫌誣告罪或敲詐勒索罪。

(二) 防範建議

新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現行證據規則也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 的法律原則。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誣告,首先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要訛詐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證據來。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平責任,而應當認定救助者無責任。大眾在遇到類似事件時:

1.不急於扶起,有條件時先電話諮詢急救醫生,再進行早期處置,避免二次損害。

2.宜樂於助人,在救助前做好取證,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除人證外,還應拍攝視頻、照片、錄音等記錄施救過程,都可作為日後維護權益的證據。

3.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只有證明救助者確有侵害行為,才能擔責。拒絕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讓被救者承擔舉證不明導致的敗訴後果。

4.拒絕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嚴謹推定,不能以和解來息事寧人,應堅決上訴。拒絕寬容與諒解,讓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以案釋法:民警扶摔倒大媽反被訛,律師:情節惡劣時可追刑責

(三)觀庭觀盛有話說

對於我國反覆發生的“救人反被誣告”的不良社會現象,著名節目主持人孟非曾在其博客上寫道:“寬容未必結出善良之花”。對於“救人反被人誣告”,雖然不能因為有被誣告的風險我們就不再幫助他人,但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實際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主要遵守的就是道德規範和法律規定,從法史學上說,先有的是道德規範,國家出現後,道德不能滿足管理者的需要,才出現了法律,道德的滑坡,需要更多的國家正向引導,而法律是對人們最低限度的要求,法律最應對善者褒揚、對惡者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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