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批准發佈《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7月30日開始實施

近年來,我省對大氣汙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視,省政府辦公廳先後印發了《關於推進全省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的實施意見》和《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全省單機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發電機組除塵、脫硫、脫硝設施升級改造,升級改造後達到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限值。

據瞭解,山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在大量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燃煤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主要包括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煙氣黑度5項控制指標,排放限值分別為5mg/m3、35mg/m3、50mg/m3、 0.03mg/m3和1級,並根據山西實際提出了低熱值煤燃煤發電鍋爐煙塵排放限值為10mg/m3、W型火焰爐膛的燃煤發電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100mg/m3

。其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超過現行的《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達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煙氣黑度兩項指標與《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保持一致。

該標準的批准發佈,為規範和促進全省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術支撐,為燃煤電廠排放監管考核工作提供技術依據,對全省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