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就要淨身出戶,房子車子孩子都放棄,還要再付50萬,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為了防出軌,

為了上“保險”,

白紙黑字定規矩,

忠誠協議來保護。

出軌就要淨身出戶,房子車子孩子都放棄,還要再付50萬,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一方出軌,

不但放棄房子車子和孩子,

還要再付大筆撫養費”

……

這樣的協議,

到底是“保護傘”,

還是心理安慰?

法律上具有效力嗎?

1

Q1

出軌就要淨身出戶,房子車子孩子都放棄,還要再付50萬,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領結婚證後,夫妻是否可以籤一個忠誠協議,如果一方出軌就要淨身出戶,房子車子孩子歸另一方,日後還將要承擔孩子50萬的撫養費。這個協議在法律上有效嗎?

A1:

你好,“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不可一概而論,接下來就根據你說的情況進行詳細分析:

我國《婚姻法》、《民法總則》對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我們還是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是否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否違背社會道德、公序良俗等。

以離婚為目的的“忠誠協議”、涉及人身關係解除和孩子撫養權約定的“忠誠協議”,由於它違背了法律規定以及社會道德公序良俗,因此這一類的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對於財產的一些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況下可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在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另外,一個幸福、美滿的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礎上的,而並不能由一紙協定來維持。當然您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但是此類的忠誠協議往往會是家庭矛盾的開端,也希望您謹慎考慮。以上就是對您問題的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

Q2

結婚七年,男方出軌,男方看不起女方,嫌女方沒有工作。女方現在想離婚,房子是男方婚前父母買的,男方沒有存款,女方沒有房子,離婚女方可以分到什麼,房子怎麼分?

A2:

你好,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提起訴訟解決。

首先,女方有權利提出離婚。在我國有兩種離婚方式:一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雙方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二是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沒有適當處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其次,至於男方父母婚前所購房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您的描述中,基本可以斷定女方離婚是不能對房屋主張自己的權利的。

但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可以作為共同財產來進行分配。《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如果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來主張自己相應的權利。以上就是對您問題的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3

Q3

出軌就要淨身出戶,房子車子孩子都放棄,還要再付50萬,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A3:

你好,該房屋的所有權問題應視情況而定,接下來為你分析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即使你們平時生活自收自支,但是如果沒明確約定為各自所有的話,婚後的工資收入也屬於共同財產。

關於房屋的產權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男方婚前的購房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婚後賣掉房子的錢款也是個人財產。如果對方用這部分個人財產支付了新房款並將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那該房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購買新房時並非全款購買,剩餘的房款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那麼如果雙方離婚,男方需要對你償還房款的部分進行補償。同時,如果男方購買房屋後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無疑。 以上就是對您問題的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4

Q4

出軌就要淨身出戶,房子車子孩子都放棄,還要再付50萬,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結婚證領證日期2015年2月,購房2015年9月,房產證辦下來2017年9月,房產證是我和我老婆名字。當時我爸出資13萬,我拿10萬,女方2萬,女方父母拿3萬(借貸),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現在感情不和,婚姻破裂,有一子1歲7個月,我想要孩子撫養權,法院會怎麼判?

A4:

你好,關於你在問題中提到的離婚財產分配及子女分配問題做如下法律分析:

首先,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此分析,您的父親的出資屬於您的個人財產。女方父母的出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至於您出資的10萬和女方出資的2萬,根據您的描述還不能確定。建議您參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來確定這12萬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可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所以,孩子尚小,母親更有爭取撫養權的優勢。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女方患有嚴重疾病、不履行撫養義務等情形下,法院也會考慮實際情況,支持子女隨父方生活。以上就是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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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出軌就要淨身出戶,房子車子孩子都放棄,還要再付50萬,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

女兒是智障人,無工作,2011年10月底結婚,2018年1月17曰男人病逝,婚後無子女,現在公婆急於賣房子(房子是公公的名),女兒怎樣維權。

A5: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還不足以確認房屋的產權歸屬。現將幾種情況分析如下:

1.如果該房屋屬於婚後小兩口共同購買。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沒遺囑的情況下,您的女兒除了原本擁有的一半份額外,還可分得丈夫的一部分份額,公公婆婆可繼承少部分份額。

2.如果該房屋是雙方結婚前,公公婆婆購買。由於房屋的產權登記是公公自己的名字,此種情況並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不能認定為逝者的個人財產。您的女兒便不能對房子享有任何的份額,房屋還是由公公享有完全的份額。

婚後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主張權益。以上就是對您問題的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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