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推行非羈押訴訟模式 輕微刑事案件不再“一捕了之”

德州市經濟開發區某模具公司的前員工賈某,想重回公司上班,申請幾次都被拒絕,生活窘迫的他心生怨憤,借春節假日偷偷潛入公司消防控制室,打開了消防栓,導致公司部分設備遭水淹損壞,後經鑑定,公司損失1.9萬餘元。案件在審查逮捕階段,承辦檢察官瞭解到,賈某為能重回單位工作,實施毀壞財物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小,積極賠償公司損失,公司也予以諒解,遂基於“少捕慎捕”理念,決定對其適用非羈押訴訟程序,在賈某繳納保證金後,開發區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捕決定。近日,賈某被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亮點|推行非羈押訴訟模式 輕微刑事案件不再“一捕了之”

這是德州市檢察機關偵監部門強力推進“非羈押訴訟”工作模式的一個縮影。今年以來,他們以“少捕慎捕”為著力點,全力探索推行非羈押訴訟模式,人權司法保障再上新水平。

推行非羈押訴訟 更好保護人權

據悉,非羈押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通過商請偵查機關直訴、依法作出不捕決定等方式,實現在犯罪嫌疑人不被羈押的情況下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逮捕羈押不是一種懲罰,而是為了確保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一種強制措施。放出來並不代表‘沒事了’,對一些沒有社會危險性、能夠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沒必要必須逮捕羈押。”德州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楊光介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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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據瞭解,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因受“構罪即捕”等傳統司法理念影響,審前羈押率仍然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時間過長,有的甚至超過了最後的判決刑期,既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給嫌疑人和其家庭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和影響,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公正。

針對這種情況,今年以來,德州市檢察院偵監部門制定印發《開展非羈押訴訟工作的實施意見》,在全市檢察機關推行非羈押訴訟工作模式。“我們推行非羈押訴訟程序,就是對一些不具社會危險性的輕微刑事案件,不再批准逮捕,儘量減少審前羈押量,更好保護人權,也有利於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楊光說。

據他介紹,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對象應當是罪行較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或免於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非羈押訴訟應當同時具備四項條件:所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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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實施意見》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邪教、嚴重暴力等7種犯罪情形,且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適用非羈押訴訟程序。

“一人羈於囚,十人奔於途,百人憂於心。法律是剛性的,而司法是有溫度的,開展非羈押訴訟工作,有效降低審前羈押率,是推進檢察改革的必然趨勢,是司法人權保障的應有之意,可以有效推進偵查監督工作法治化、現代化。”楊光說。

信息化平臺助推非羈押訴訟提質增效

“犯罪嫌疑人趙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鑑於情節較輕,且認罪態度較好,建議進入直訴程序,不再提請批准逮捕。”近日,德州市德城區檢察院運用“非羈押訴訟信息研判追蹤監控平臺”將一起輕微刑案快速分流。

“我們基於相關案例數據資源,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研發創建非羈押訴訟信息研判追蹤監控平臺,案件需不需要批捕,依託大數據進行量化評估,結果就一目瞭然了,實現了審查逮捕的智能化、規範化”,德城區檢察院偵監科長李娜介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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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該平臺按照偵查監督部門工作程序,分為捕前、捕中、捕後三大時間節點,將信息採集、辦案引導、案件質量和法律依據集於一體。平臺給偵查機關、案管部門、公訴部門、執檢部門分配相應的權限,並設置判決書研判、數據庫鏈接兩大模塊,錄入相關法律法規100餘部,非羈押訴訟案例數據1000餘條,承辦檢察官可以輕鬆獲取案件適用的相關規章制度、法律法規,以及類似案例參考借鑑,以便對各類案件的判決情況進行智能分析,對捕前分流和進入審查逮捕程序的案件進行比對,成為檢察官分析研判的“智囊團”。

他們還將“電子手銬”子系統融入平臺,利用信息手段確定特定對象位置、監督特定對象活動,運用現代科技手段讓非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始終處於監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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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區檢察院辦理的魏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在審查逮捕環節魏某賠償被害人24.5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該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建議偵查機關變更為取保候審後對其採取了“電子手銬”監控措施,實現了對犯罪嫌疑人所處位置、行動軌跡的實時全程監管,在節約司法資源、保護人權的同時,確保了訴訟程序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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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自非羈押訴訟工作模式運行以來,德州檢察機關已辦理非羈押訴訟案件210件350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創新工作機制 加強內外協同

“工作中,我們嚴格把握社會危險性條件證據標準,對不符合法定五種社會危險性情形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捕決定,同時,創新施行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對一些疑難案件也全部做到了妥善處理。”楊光介紹。

去年12月,慶雲縣李某因車禍致劉某死亡,他主動投案並懇求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經濟賠償,但劉某家屬卻提出了60萬元的賠償要求。慶雲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經認真審查,並經過深入細緻的調查走訪,認為李某為過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願,被害人親屬的訴求不合理,致使無法達成和解協議。針對這種情況,檢察官適時啟動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程序,由律師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後,李某向公證部門提存了40萬元保證金,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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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對一些交通肇事、輕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且有賠償能力和意願,由於被害人一方賠償訴求不合理等原因,致使無法達成刑事和解而容易引發上訪、鬧訪等辦案風險的案件,德州市檢察機關聯合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會簽了《關於建立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意見(試行)》,在全市檢察機關創新推行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賠償保證金數額由律師根據被害人實際花費或損失的數額,依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計算後確定。保證金數額確定後,嫌疑人一方將保證金向公證部門依法提存。截至目前,德州市檢察機關已成功啟動了53起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程序,使這些輕刑案件雙方化解了矛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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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德州檢察機關偵監部門不斷加強內外溝通協作。與偵查機關構建溝通協商機制,明確非羈押訴訟案件適用標準、範圍,促請其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不再提請逮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與案管部門溝通,嚴把案件“入口”關,對於提請逮捕案件證據存在重大缺陷,或不符合逮捕刑罰條件,或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說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協調案管部門不予受理,或建議偵查機關補充相關材料後再提請逮捕。自機制運行以來,偵查機關對輕傷害案件原則上不再提請逮捕。

“社會在發展,法治在進步,對人權的尊重是前進方向。德州檢察機關將準確把握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進一步轉變司法觀念,深化非羈押訴訟工作,降低審前羈押率,切實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公正。”德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郭曉東最後說。

來源|德州市人民檢察院(dzjiancha)

文字|於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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