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要打破娛樂圈的逃稅潛規則

更要打破娛樂圈的逃稅潛規則

更要打破娛樂圈的逃稅潛規則

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佈。權威法學專家認為,如果稅務機關調查陰陽合同客觀存在且行為人涉嫌逃稅,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補繳並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

更要打破娛樂圈的逃稅潛規則

由於崔永元的“舉報”,使得職能部門介入調查范冰冰涉稅案,不過,地方稅務機關能否調查出結果,我們還需要等待,如果范冰冰真的涉嫌逃稅,自然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卻不能限於范冰冰,更要打破娛樂圈的逃稅潛規則。

更要打破娛樂圈的逃稅潛規則

娛樂圈明星高收入是不爭的事實,“天價片酬”更是普遍現象。去年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電視劇網絡劇製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要求,各會員單位及影視製作機構要把演員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製作成本範圍內,全部演員的總片酬不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不超過總片酬的70%,其他演員不低於總片酬的30%。但事實上並沒有真正做到,為了逃稅,會有諸多的潛規則可以對付,比如大小合同、分期付款等等。據瞭解,目前娛樂明星的薪酬徵收辦法,是按照勞務費個人所得稅計算的。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減去收入額的20%,稅率為20%。自然,明星憑藉自己的“聰明”,以及法律人士的“專業知識”,也會想出對付辦法。總之,就是少繳稅。

更要打破娛樂圈的逃稅潛規則

收入越大,責任越大,換言之,就是收入越高,繳稅越多。可有些明星實在不願意繳納高額的稅收,就要千方百計逃稅。前車之鑑不少。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卻偷稅漏稅近4萬元。經報道後引起全國公憤,毛阿敏被原單位關了3個月的“禁閉”。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臺灣藝人林志玲也曾涉嫌逃稅被罰款。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臺灣藝人補稅榜,因涉嫌報稅不實,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罰款共近千萬元臺幣。一位專攻娛樂產業的律師更是一語驚人:“大小合同在行業裡很普遍,明星逃稅這塊大家都習慣了,睜一隻閉一隻眼。”或許逃稅對於明星來說是習慣了,但稅務部門不應該習慣。

更要打破娛樂圈的逃稅潛規則

介入調查范冰冰涉稅案只是開始,更要打破娛樂圈逃稅潛規則,讓逃稅成為可恥現象,讓明星自覺繳稅,這顯得更為重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