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之----馬蓉控訴被王寶強兄妹騙走股份 起訴要求“查賬”

2018年2月11日馬蓉與王寶強離婚糾紛案一審判決後,事隔2個多月再起波瀾。先是媒體報道稱,馬蓉以自己是王寶強持股公司隱名股東為由,起訴要求查閱公司相關賬目以及財務報告。後續馬蓉在新浪發微博,表達王寶強與其表妹任曉妍騙走了其所有股權,並有股權代持協議。要求查寶億嶸公司賬與離婚案件無關。現本律僅就相關報道中涉及的股東知情權、前股東知情權、股權代持協議、隱名股東、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離婚案件的關係等法律問題作個簡單的分析:

法律分析之----馬蓉控訴被王寶強兄妹騙走股份 起訴要求“查賬”

金耳朵兔子的新浪微博截屏圖

一、關於現股東知情權、前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公司法33、97條,公司法97條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內容,本文中王寶強的公司繫有限責任公司,故不涉及該條款。馬蓉的股東知情權案件主要適用《公司法》第33條,該條內容為: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流程為:

公司股東向公司提出查詢複製申請——公司審查股東查閱目的的正當性——目的正當的公司給予股東查詢複製

因此,公司股東身份系行使股東知情權的前提條件,不是公司股東的,當然無權行使知情權,公司也沒有向非股東提供查詢複製之義務。查詢案涉的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目前公司的登記的股東僅兩個:一個是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認繳出資1900萬,佔股95%),另一個是王寶強(認繳出資100萬,佔股5%)。工商登記股東中並無馬蓉。因此,馬蓉的股東身份問題,將是本案股東知情權爭議的焦點之一。如果最終法院最終認定馬蓉在起訴時不具有寶億嶸股東身份資格的,那麼法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的規定,駁回馬蓉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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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億嶸公司股東及出資情況

查詢寶億嶸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信息,可以發現馬蓉在2012.8.8——2016.4.19期間具有寶億嶸公司的股東身份之格,系寶億嶸公司的前股東。那麼作為前股東的馬蓉能否行使股東知情權呢?若能行使,行使的條件是什麼呢?前股東能查詢複製相關材料的期間又是什麼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七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請求依法查閱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因此,作為前股東的馬蓉,如果有初步證據證明其持股期間(2012.8.8——2016.4.19)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那就能查詢2012.8.8——2016.4.19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即前股東行使了其持股期間的知情權。

從報道透露出的信息來看,馬蓉提出了要求寶億嶸公司提供2016.1.1——2018.1.20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供其查閱的訴訟請求。該期間既有馬蓉是股東身份,又有非股東身份。若最終法院認定馬蓉現已非寶億嶸公司股東資格,而馬蓉作為前股東的,法院可能部分(2016.1.1——2016.4.19)支持馬蓉的行使前股東知情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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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億嶸公司工商變更登記信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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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億嶸公司工商變更登記信息之二

二、關於股權代持協議、隱名股東

據報道稱:“馬蓉起訴稱,2016年4月,被告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出於融資的需要,由公司股東王寶強與原告馬蓉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確定由公司股東王寶強代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權,馬蓉為被告公司的隱名股東。及金耳朵兔子的微博也證實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存在。

報道中王寶強代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權,則在公司法意義上來說,王寶強為名義股東,馬蓉為實際出資人。這種工商登記或公司相關文件中記名的人(名義股東、名義出資人)與真正投資人(實際出資人)相分離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鮮見,隱藏在名義股東後面的實際出資人,即被稱為“隱名股東”。

對於股權代持協議,即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之間就出資、出資後形成股權的真正歸屬、股東權利行使、投資收益等內容簽訂的合同。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這種合同如果沒有法定無效的情形,則為有效。對於實際出資人或隱名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馬蓉隱名股東訴請股東知情權一案,若法院通過審理確認了《股權代持協議》合法有效的,則馬蓉的實際出資人身份、隱名股東的身份將得以確認,其投資收益權將會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法院也有可能以馬蓉訴訟請求中沒有確認《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這一項為由,對《股權代持協議》效力不予理涉。

至於隱名股東能否行使股東知情權問題。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來予以明確規定,但有些法院的判例支持了隱名股東的股東知情權行使。如: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民終字第01410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了雖然雷××、李××、黃××等人要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還需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即隱名股東),但這並不影響雷××、李××、黃××等人在公司內部關係中向××××公司主張權利。支持了雷××、李××、黃××等隱名股東的股東知情權權利。當然,該案的實際情況與馬蓉案不盡相同,只具有參考意義。

另外,對於隱名股東能否請求公司變更股東、記載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否則法院不予支持。寶億嶸公司的股東,除王寶強(可能被認定為名義股東)外,只有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一家,而該公司有王寶強、任曉妍、馬蓉三個股東,在王寶強、王寶強表妹任曉妍佔股東總人數2/3的情況下,讓寶億嶸公司的股東之一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來同意“隱名股東”馬蓉恢復股東身份並重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應該是不可能的事吧。

法律分析之----馬蓉控訴被王寶強兄妹騙走股份 起訴要求“查賬”

三、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馬蓉股東知情權案件與離婚案件的關係

據報道,寶億嶸公司的代理律師稱,王寶強馬蓉的離婚糾紛案中包括對王寶強與馬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中便包括了公司出資等相關財產,現離婚糾紛案仍在上訴當中,尚未審結。寶億嶸公司代理律師認為,馬蓉在本案中提出的訴求,均已被離婚糾紛案包括、覆蓋、吞併,與離婚糾紛存在競合。按照法律規定,馬蓉基於同一訴訟標的、同一訴訟請求同時向兩個法院提出權利主張,屬於重複起訴,等等。

另據先前報道,王寶強馬蓉的離婚一審判決時,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尚待進一步查明,法院將依法另行處理。

若真如寶億嶸公司的代理律師所稱,王寶強與馬蓉在離婚案件中已就對寶億嶸公司的出資(股權)進行了分割,那麼馬蓉就沒有必要再以隱名股東的身份起訴行使股東知情權了。但現在離婚案件中,關於財產分割問題也因雙方爭議大線索多,法院並沒有作出判決,也不知王寶強與馬蓉是否就寶億嶸公司的出資(股權)分割達成調解協議。以馬蓉此次股東知情權起訴的情況來分析,沒有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對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的條件來看,就寶億嶸公司的出資(股權)問題,王寶強馬蓉協商一致的可能性較小。不過,從馬蓉提出的《股權代持協議》來作邏輯分析,馬蓉可能認為寶億嶸公司的股權系其個人財產,而非與王寶強的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也不會有“兄妹二人從我手中騙取了我名下的全部股份”、“騙我將全部股權轉讓給王寶強”這樣的提法了。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對於王寶強馬蓉之間是否存有書面形式的婚姻期間財產及婚前財產的協議,不得而知。如果有,則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各自所有財產等情形按該書面協議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按婚姻法17、18條的規定來區分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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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

本律認為,股東知情權糾紛與離婚糾紛案,非同一法律關係,也非重複訴訟。前者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以股東權利行使為內容的法律關係,後者解決夫妻之間的,以解除夫妻身份關係、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承擔、子女撫養等為內容的法律關係。再說,在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糾紛案件中,也從未有報道稱,雙方為分割寶億嶸股權,使寶億嶸成為該案第三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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